新疆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
2020-07-06 09:02: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刘玉琪
7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范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执行程序,为推进涉及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提供依据。
《意见》明确,因执行(保全)需要,人民法院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执行住房公积金时,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冻结、扣划事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先协助办理冻结、扣划,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进行救济。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对于冻结、扣划的公积金暂不采取处分措施。
《意见》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公积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涉嫌拒执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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