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指明了方向。湖北全省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断加大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依法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牢牢守住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用温暖与真情,让折翼天使重返蓝天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更是民族的希望。
为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湖北法院建规章立制度,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指导意见》,要求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应当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司法活动始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全省法院坚持“寓教于审”,严格落实分案审理、圆桌审判、法庭教育、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地法院普遍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对每个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并将判后回访帮教作为少审工作的侧重点,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未成年人行为矫正和健康成长。武汉、孝感、十堰、黄冈等地法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聘请了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大悟、麻城、宜城、利川等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还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兼职承担起心理矫治任务。襄阳法院每年定期到省少管所集中回访帮教襄阳籍未成年犯。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与其亲属、社区负责人、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等共同签订帮教协议,明确帮教措施,实现帮教工作社会化。
“全省法院系统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引领作用,为孩子们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为家庭撑起一片天空,确保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个也不能少。”湖北高院院长游劝荣在省高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行为说“不”
“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已生效,你如果再辱骂或殴打你的妻子,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对你采取一定措施。”今年6月8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被申请人刘某某禁止对其妻何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刘某某骚扰、跟踪何女士及其亲属。
近年来,湖北高院参与制定《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并制定出台《关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试行)》,不断健全完善家事审判规章制度。
目前,湖北省内共有“4+13”家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其中,全国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4家,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13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贯彻实施,各试点法院切实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要求贯彻于审判实践中,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给予优先、主动、积极的保护。郧西县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妇联、民政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及反家暴特殊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在该县社会救助站挂牌成立了“郧西县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了反家庭暴力红黄蓝分级预警制度,对于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图说反家暴》等反家暴宣传手册,对潜在的施暴方进行专题谈话,并根据谈话情况填写《家庭暴力分级预警调查评估表》,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启动红色预警,由承办法官即时逐级汇报,引导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79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织密权益保护网,无微不至关怀妇女儿童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形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力,湖北高院与湖北省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11项机制,共同落实反家庭暴力保护职责,促进湖北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水平提升。
为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的保护,湖北高院会同省妇联、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保障校园安全,湖北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有力维护校园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为妥善处理妇女儿童关心关切的利益纠纷,全省各级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一项项举措,密织成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为他们撑起法治的蓝天。
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湖北法院正夯基固本,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