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散件销往各地 老板终审获刑十一年

2020-07-04 09:25: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蒋春燕 古林
 

  7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蒋某以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5岁的男子蒋某,是一家机械精密加工店的老板。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他从小就爱枪成迷。因生意经营惨淡,逐渐萌生了自己制造枪支零部件并销售的想法。

  2017年11月,蒋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击锤等作为样品,在其经营的店里仿造击锤、前堵等枪支零件。随后,又利用淘宝、微信发布广告,将枪支零部件通过快递向全国各地销售。此外,蒋某还通过网络联系向王某购买了燕尾枪身11件,由王某直接发货至蒋某的各地买家。

  2018年6月,蒋某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在蒋某的住处及其经营的店内查扣到击锤、前堵、弹簧调节器、击锤弹簧等零件639件。经鉴定,上述零件属于非制式高压气步枪的枪支散件。

  王某作为蒋某的上家,同样没能逃过法律制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王某从网络上购买了燕尾枪身等枪支零部件,通过微信及其注册的微店向全国各地的买家销售。其通过多家快递公司向全国各地销售82件燕尾枪身。王某归案后,侦查人员在其租用的仓库内查获燕尾枪身95件。次日,侦查人员又在王某的住处查获燕尾枪身11件。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陈伟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等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本案中,蒋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散件650件,属情节严重;王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188件,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当维持。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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