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向多人有偿借款 所签“借条”被认定无效

2020-06-16 08:30:25
 

  中国法院网讯(周敏华)6月9日,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首次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其借款行为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条”无效。

  今年5月,覃强(化名)将陈龙(化名)诉至柳江区法院,请求判令陈龙偿还其借款本金1.2万元及按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

  柳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陈龙向相识的覃强借款2万元,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内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届满,陈龙归还了8000元借款,尚欠本金1.2万元。

  据了解,包含此案在内,覃强在2019年至今年5月期间,在柳江区法院起诉了10件民间借贷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

  柳江区法院认为,覃强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情况下,2年内多次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有偿出借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强制性规定。覃强的行为可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故覃强与陈龙之间签订的“借条”是无效的,陈龙尚欠的借款应予以返还,但不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陈龙归还覃强1.2万元借款,并支付1.2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资金的需求持续增长,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融资需求,增加经济和市场的活力,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今后。柳江区法院将有效发挥司法裁判对打击和规制职业放贷行为的作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助力构建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优化,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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