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分离式裁判:简案如何快审
2020-06-02 10:49: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郑卫平 赵淑雯 张天娇
 

  当庭宣判率100%,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率100%,平均庭审时间缩短20%至30%,案件平均审理期限缩短50%,一次庭审结案率85%……这是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分离式裁判”改革试点的硕果。

  2019年3月以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民商事案件分离式裁判”改革试点,即在小额诉讼程序及当事人均到庭的部分简易程序案件中,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并宣判,裁判文书只载明裁判主文,不记载事实理由。这项改革不仅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专项课题,而且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检验。按照“精准分流、实质庭审、简化文书、科技引领”的改革思路,截至2020年2月29日,该院适用分离式裁判机制审结简易民事案件227件,审理期限大幅下降,服判息诉率高,审判质效得到显著提升。

  ■多层分流+尊重意愿 实现案件科学分流

  一摞厚厚的卷宗,两大袋证据材料,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看似复杂,但在实际庭审中,承办法官李精华了解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原告加班费计算步骤简易、耗时短,当庭宣判、送达裁判文书的可行性较高,于是考虑适用分离式裁判审理该案。于是,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原因、征得同意后,该案适用分离式裁判审理,当庭宣判、送达裁判文书。

  “在试点阶段,分离式裁判适用于全部的小额程序案件和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简易程序案件。但在实际操作时,除小额案件可以直接适用以外,案件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模式裁判,应由法官在开庭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和掌握案件情况后作出判断,如发现案件不适宜分离式裁判,便不适用。”李精华说。

  分离式裁判突破单纯以案由或标的额为标准的“粗放型”分流模式,形成以立案环节甄别为主、以审判环节甄别为辅的多层分流模式,即在按照既定规则与标准对立案后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准确辨识的基础上,由承办法官在审理阶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建立多层次的“分流滤网”,使每个案件得到精准适用。“精准分流赋予了该模式很大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对法官的业务水平、经验判断和随机应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李精华说,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实践的发展,分离式裁判的适用范围将不断扩充,为全面实现简案快审筑牢基础。

  作为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一环,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关联度高、耦合性强,需统筹推进。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文书体例结构和释法说理繁简不分这一痛点,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分离式裁判机制中同步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破除“八股式”文书的写作模式,在简易案件中采用简化文书。

  ■庭前用功+庭审用力 切实减轻诉累

  “这个机制好!效率高,质量好,一次庭审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应该大力推广!”一名来自上海的律师因为不用多次往返苏沪两地,兴奋地说道。

  翻阅案卷、梳理案情、了解调解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根据该院分离式裁判课题组对法官的问卷调查统计,试点一年后,50%以上的法官在适用分离式裁判机制审理案件前,都会在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以便在开庭时更好地把握庭审节奏和庭审重点,从而避免了庭审拖沓、反复开庭等现象,确保集中化“一庭到位”,提升庭审“含金量”。目前,227件适用分离式裁判的案件中,一次庭审结案率高达85%,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在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中,承办法官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判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被告机动车车主对责任划分比例表示质疑,承办法官随即当庭释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就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被告当庭服判。

  根据课题组对230个参与分离式裁判庭审的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电话回访的结果统计,其中229个受访者对于庭审中法官当庭归纳的案件事实均表示清楚,97%的受访者对庭审中法官当庭陈述的裁判理由均认为充分。

  据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副院长陈建峰介绍,分离式裁判机制强化了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说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提交、质证、辩论的参与度,加强了法官现场释法明理、答疑解惑。分离式裁判的庭审能够真正让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感受司法程序、看见正义产生过程,也避免了因案子审理时间长、文书出得慢而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一系列庭审实质化措施带来了较高的服判息诉率。227件适用分离式裁判的案件中仅29件案件当事人上诉,在该29件上诉案件中,除4件二审正在审理、1件二审调解外,其余24件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无一发回改判,也无一投诉信访。

  ■问诊式庭审+处方式文书 提升审判质效

  2019年5月15日下午2时,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工业园区法院适用分离式裁判机制开庭审理。26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两页纸的判决书上,双方当事人信息、原告诉讼请求内容、裁判结果一目了然。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

  “原本听说打官司很耗时间,没想到今天开了一次庭就判决了,还当庭拿到了判决书,速度快得不可思议!”庭审结束后,原告王女士在微信上“点赞”分离式裁判带来的便利。原告代理人殷律师告诉记者,分离式裁判机制在律师圈也建立了良好的口碑:“传统的裁判方式耗时长,不论繁简经常要等上一个多月才能收到文书,推行改革试点后,简易案件平均庭审时间缩至20至30分钟,当庭就能完成宣判和裁判文书的送达。”不久前,课题组对适用分离式裁判的188名律师适用分离式裁判意愿的问卷结果显示,170名律师表示愿意再次选择分离式裁判机制,对分离式裁判机制再适用意愿度高。

  “分离式裁判中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阐明裁判理由并宣判,裁判文书只载明裁判主文不记载事实理由。但是,分离式裁判并不是简单地进行文书简化,而是在吸收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裁判功能和优点的基础上,以文书简化为切入口,通过分流标准重构、庭前程序完善、庭审实质化、辅助事务信息化和文书简化的多层面分离式裁判机制改革,是对创新赋能民商事案件简案快审的综合性改革。”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院长沈燕虹介绍。

  这样的“立体式”改革为简案快审注入了新动能,在具体实践形式上表现为“问诊式”庭审和“处方式”文书。与传统庭审重形式轻实效不同,“问诊式”的庭审强化了庭审的实际功能,通过引导、强化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法官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询问、查明,切实提高当庭裁判率。法官“问诊”完毕,便要迅速归纳案件事实和裁判理由当庭形成“诊断”,开出解决纠纷的“处方”。文书中不再阐述案件查明的事实和“本院认为”的内容,直截了当载明裁判结果。原本冗长的裁判文书变成了简短的“处方”,判决结果一目了然。“问诊式”庭审和“处方式”文书的融合,实现当庭宣判和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减少了庭后草拟裁判文书、定期宣判、邮寄文书等环节,以道路交通赔偿纠纷为例,平均审理期限由原来的145天降至49天,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分离式裁判机制深度融合“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下的信息化技术,减少审判辅助事务耗能,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在东沙湖人民法庭,记者看到,庭审中,借助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快速、准确、完整地记录庭审过程,将法官庭审时的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如实记入庭审笔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院提供的庭审笔录复制件,随时翻看事实理由,笔录完整度接近100%,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至30%。此外,电子卷宗可实现随案同步生成,存储于电子质证系统中,同时配合中间柜使用,统一管理和安全储存正在办理中和结案后尚未归档的纸质卷宗,实现“开庭不带卷”的无纸化庭审模式。庭后,依托简易判决一键生成系统,自动提取电子卷信息,并按照全市法院同类案件的审理规则和裁判尺度,自动生成裁判文书,经过法官复核确认,实现简单裁判文书快速生成,当庭制作并送达。

  ■示范性诉讼+小额诉讼程序 加速类案审理

  在一件涉及31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中,被告出租方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集体公寓项目,将其从房屋所有人处租赁的房屋转租给31名原告承租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按约支付租金、押金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一致解除合同,但被告未退还剩余租金、押金等引发诉讼。该系列案件由于法律关系相同、被告主体基本相同、证据相似,为节约庭审时间,承办法官费美娟合并审理了该系列案件并适用分离式裁判机制当庭宣判,31件案件一天内全部审结。

  “系列案件多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如果每个案件都进行常规的审判流程将耗费法官大量精力,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相较之下,适用分离式裁判机制处理系列案件,仅需在第一个案件中详细阐明裁判理由,形成示范性诉讼,其他案件均能参照适用,当庭宣判,力促群体性纠纷化解驶上‘快车道’。”费美娟说。

  分离式裁判不仅使系列案件的处理提高了效率,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类型化案件也是“天衣无缝”的适配。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意见:小额诉讼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类案审理中充分实践了这一点。

  一年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共有12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了分离式裁判,占到总体适用量的52%。作为该院适用分离式裁判机制进行裁判的“大户”,李精华对此深有感触:“分离式裁判机制在道赔案件审理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由于一般情况下小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庭审前经过交警的认定、保险公司的前期参与等,当事人往往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保障了质证流程的高参与度与顺利推进,当庭裁判的可行性也较高。据悉,在试点阶段,适用分离式裁判审理该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仅需20至30分钟,当庭宣判率高达100%,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率超过90%,服判息诉率超过90%,裁判实效显著。

  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为繁简分流改革擘画了极具实践意义的蓝图。“我们以这三份重要文件为指导精神,遵循苏州中院出台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分离式裁判改革试点,以期全面提升简易案件的审理效率。”陈建峰说,“在初步试点过程中我们取得了理想的效果,比如上述系列案和类案审理既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的积极落实,也是对示范性诉讼与小额程序诉讼相融合的初步探索,通过程序简化与类案示范相结合实现审判提速。”

  “实践表明,分离式裁判机制在试点阶段能够有效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提升审判质量,实现案结事了,在当事人及代理人中获得了较高的接受度和满意度,审判效果优良,适用分离式裁判机制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展现出其独特优势和较强的生命力。我们将通过进一步探索,为分离式裁判机制的规范、公正和高效运行提供更加全面的实践经验,以期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沈燕虹说。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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