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被执行的十个典型案例,旨在展示各地法院转变执行工作思路、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确保战“疫”、执行两不误的良好效果,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努力保障、支持企业及时实现胜诉债权利益,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为之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信某申请执行某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信某诉黑龙江省某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3月,塔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黑龙江省某路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信某工程款等共计96.7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信某无法向60多位农民工支付工资,于2020年1月2日向塔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塔河县法院当天立案执行。
考虑到部分企业因疫情推迟复工复产,将会给农民工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塔河县人民法院将这起案件列为疫情期间重点执行案件,要求执行局优先予以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多方调查询问,坚持每天线上、线下查找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2月3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某路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中刚刚汇入一笔款项,当即采取了网上冻结和强制扣划措施,并及时将全部执行款96.7万元交到信某手中。
案件意义: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由来已久的顽疾,也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历来是各级法院高度关注的执行案件类型。今年春节以来发生的这场罕见疫情,对于尚未领到工资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塔河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主动作为,将这起涉农民工工资的民生案件列为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细致的工作,通过网上执行手段帮助60多位农民工及时讨回工资,最大程度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他们在疫情期间的生活困难,有效实现了抗击疫情和执行工作两不误,让人民群众在疫情期间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二、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哈尔滨龙昌混凝土公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额人民币600余万元。2020年1月1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近400万元存款。
2020年3月初,突发的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执行人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求助,请求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在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执行法官立即拨通了被执行人的电话,向其说明申请执行人因突发疫情遭遇的经营困难,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会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必将会对企业的知名度和信用造成严重影响。在执行法官的积极沟通下,被执行企业明确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开始积极筹措资金,很快就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案件意义:此次突发的疫情使大量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无法偿还贷款、无法及时为职工发放工资等难题,该案申请执行人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这起案件的高效执结,为企业及时复工复产提供了强大助力。
这起案件发生在疫情期间,在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灵活方式,了解到企业复工复产的困难,准确抓住被执行人大部欠款已被冻结的有利时机,通过向被执行人释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企业信用产生的负面影响,促使这家知名企业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有效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复工复产所需资金问题,帮助企业顺利开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三、张某平申请执行某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3日,张某平与某矿业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因矿业集团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张某平向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因矿业集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月16日,张某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因矿业集团20余个银行账户的余额总和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上述账户。2020年2月27日,矿业集团向兴安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上级企业拨付的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已汇入公司账户但无法使用,特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账户予以解冻。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迅速进行调查核实。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反复阐明这笔资金属于专项资金,以及这笔资金对于矿业集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后,执行法官迅速召集合议庭进行合议。同时,协调银行临时开通对公窗口,不到半小时就对账户予以解冻,使矿业集团及时拿到了这笔疫情防控专项资金。
案件意义: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各级法院更应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根据省法院相关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对承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要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执行人矿业集团既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急需解冻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兴安法院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从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认真核实资金性质,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理解,依法解冻企业防疫专项资金,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鲜明态度。
四、刘某、白某富申请执行王某成、姜某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成、姜某华共同经营一家大型养猪场,为扩大生猪养殖规模,二人先后向刘某、白某富借款134万元,后因未偿还全部借款,刘某、白某富将二人诉至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刘某、白某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随着疫情的发生,申请执行人担心被执行人无法按期履行和解协议,遂要求法院依法拍卖养猪场。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分析研判,认为疫情期间难以进行正常的生猪屠宰及运输,若强行启动司法拍卖,容易造成财产价值大幅贬损,将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决定再次促成双方和解。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待疫情结束后启动执行,被执行人承诺疫情结束后立即履行全部义务,双方再次达成了执行和解。
案件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鸡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是着眼执行的长远效果,避免了当事人利益受损,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被执行人经营的这家生猪养殖场规模较大。若在疫情期间强行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不仅会造成养猪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使申请执行人面临债权无法全部实现的风险,还可能对当地猪肉市场供应及猪肉价格稳定造成消极影响。鸡东县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申请执行某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某农场有限公司及王某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6月30日,某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借款8300余万元,并由某农场有限公司及王某等五人提供担保,某农场有限公司还以自有2.2万亩水田使用权做抵押。因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全体借款人、担保人诉至法院,并于2019年9月申请密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该2.2万亩水田,但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司法拍卖不能如期进行。常年承包该块土地的50余位农户急于准备春耕生产,但因无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集体向法院求助。密山市人民法院在核实有关情况后,积极协调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开辟了“卡点”绿色通道,顺利约谈了某农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由该公司先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收取土地承包费并由法院依法扣留,待疫情过后双方持电子凭证补签合同,不到24小时就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案件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充分考虑密山是农业市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执行方式,依法保障了疫情期间农民春耕备产,有效维护了疫情期间社会稳定和密山市的粮食安全。
春耕不仅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也影响着群众基本生活,对于我省重要的农业产区,影响尤其深远。如不尽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会影响春耕春种,疫情防控要严防严守,春耕备产又迫在眉睫。在疫情管理措施最严格的时期,密山市人民法院积极争取疫情防控部门的有力支持,仅用24小时就完成了开辟交通绿色通道、约谈公司法定代表人、组织农户通过电子转账缴纳承包款等一系列工作,彻底解决了50余位农户无法按时春耕备产的难题,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双赢”。
六、武某明申请执行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杨某长期居住在俄罗斯,武某明在俄罗斯为其打工。春节前,武某明回到通河老家,因杨某未及时结清武某明的劳务费,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抚远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杨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武某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执行恰逢“疫情”暴发,杨某身在俄罗斯不能回国,执行人员无法与他取得联系,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停滞。
由于拿不到劳务费,武某明的生活陷入困境,急需资金春耕备产,多次请求法院帮助解决。经过多方询问,执行法官终于和杨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并委托其家属告知杨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在执行法官的反复催促下,身在俄罗斯的杨某打来跨国电话,要求与武某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因疫情管控的影响,双方无法现场签订和解协议。执行法官提出通过建立微信群进行网上签约的办法,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最终,身在异国、远隔千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反复协商,最终确定了还款日期、还款方式,正式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将协议商定、签订的全过程截屏留存。
案件意义:为避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恶化,全国各地实施了严格的交通、人员、车辆等管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疫情的进一步蔓延,也为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为解决因疫情致使案件不便现场执行的问题,全省法院执行部门不断深化信息技术与执行工作的融合,充分运用远程会商、指挥调度、网络查控、司法网拍等手段,确保执行工作不停摆、执行措施不断线。
本案中抚远市人民法院突破疫情及国界的阻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成身在远隔千里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及时解决了申请执行人春耕备产资金短缺的难题,有效实现了疫情期间执行工作力度不减弱,申请人胜诉权益不耽搁,公平正义不因疫情而迟到。
七、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某艳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某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姜某艳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东宁市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拍卖姜某艳所有的一处厂房。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接收该拍卖房产以物抵债。
2020年2月24日,一家招商引资的口罩企业落户东宁市,欲承租该厂房用于疫情期间口罩生产,并与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初步意向。囿于该厂房内有大量案外人安装的海鲜加工设备,导致厂房无法投入正常使用。时值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为加快促进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尽快缓解当地防疫物资紧缺的问题,东宁市人民法院迅速研究部署,要求特事特办,优先处理。该院院长第一时间带领执行干警研究制定执行方案、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耐心对厂房租赁管理人进行释法明理,仅用48小时就完成了房屋腾退、设备搬运、房产交付等工作,将厂房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口罩生产企业抢前建设、尽早投产创造了有利条件。
案件意义:疫情防控的成效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对于保障各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东宁市人民法院从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及时回应抗疫物资生产企业的迫切需求,克服疫情期间组织开展腾退房屋等大型执行行动面临的困难和风险,将保障口罩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职责和使命,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能动司法的工作要求,为防疫物资的生产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八、刘某申请执行某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泰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某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春节期间,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日趋严峻,该乡政府向上级单位申请了一笔15万元的疫情防控专项资金,用于为乡民购买防疫物资。2月2日,该笔专项资金汇入乡政府银行账户,但因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而无法提取。
接到乡政府解冻账户的申请后,泰来县人民法院认为疫情防控是关系当地群众生命健康的头等大事,必须依法迅速妥善处理。在确认该笔汇款确属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后,泰来县人民法院积极沟通申请执行人,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2020年2月3日早7点,泰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3名干警戴上口罩,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冒着严寒驱车120多公里到达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第一时间将账户解冻,并在将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交给乡政府后再次冻结了该账户。
案件意义:疫情防控期间,泰来县人民法院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局出发,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秉持特殊时期特事特办、从快处置原则,打破原有执行模式,依法履行执行职能,确保解冻、划拨、续冻工作不因疫情影响而“断档”,最大限度减少执行工作对政府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某乡政府虽是被执行人,但同时承担着组织开展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任。泰来县人民法院以疫情防控的大局为重,勇于担当作为,依法审慎采取执行措施,既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九、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申请执行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申请执行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是省民政厅下属单位,负责盲聋哑失能人员的照料看护工作。该救助中心在2014年与被执行企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因对方违约,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违约企业返还该救助中心全部租赁物。
案件进入执行后,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法官多次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被执行人沟通,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无法到现场参加返还耕地工作。随着春耕生产迫在眉睫,申请执行人焦急万分。执行法官在做好疫情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驱车200多公里赶到克东县宝泉镇执行现场,踏雪水、蹚泥地,深入到田间地头,逐块探查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方案。经过执行法官的逐一核查,并通过移动执行终端、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最终将三万余亩耕地在春耕前及时交付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案件意义: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节,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坚持执行工作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理念,把为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贯穿执行全过程,对涉案三万余亩耕地予以公告、执行,并及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确保了春耕生产及时进行。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正常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黑龙江某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
案情简介:黑龙江某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防护服、口罩等医护用品原料生产能力的企业。2019年1月2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公司被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厂房、无纺布机器配套设施予以查封。
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黑龙江某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黑龙江省政府列入黑龙江省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因厂房、设备被法院查封,企业不能通过申请抵押贷款获得流动资金,无法启动复工复产,申请法院解除对石房、设备的查封,请求尽快恢复生产。接到黑龙江某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疫情防控需要出发,积极与江苏鸿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沟通,最终该公司同意法院解除查封。同时,法院与当地疫情防控、不动产等部门联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于2020年2月17日解除了对厂房、设备的查封,使该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顺利恢复了防护服、口罩的生产能力。
案件意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依法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纾忧解困,全力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恢复防疫物资生产能力,为当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这起执行案件中,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解除保全使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不仅解决了当地疫情防控物资短缺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履行义务能力,为企业战胜疫情、继续发展注入动力和信心,有效维护了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