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通知,公布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明确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再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4月27日新华网)。
可以说,现代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证明社会”,人们在就学、就业乃至出行、住宿等基本生活活动时都要出示相关证明。但提供证明的必要性不代表任何证明均应由基层组织来出具,因而非常有必要减少由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以减少基层组织压力。
在陌生人社会,证明是个人向外界介绍、展示自我的载体,是用权威机构出具的凭据佐证人们的身份属性、能力资格或社会关系的真实性,以防止有人在获取资格、享受待遇、办理事项时弄虚作假。如考取公务员需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求职、晋升时需提供学历、资格证明。这些证明不仅不奇葩,反而相当必要。要是相关部门对什么都不管不问,才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然而,对各种证明材料的依赖,不代表必须层层施压给基层组织,更不代表必须由基层组织来提供这些证明材料。要知道,只有掌握相关信息的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才具有可信度或权威性,这些部门也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虽然离老百姓很近,是最接近公众的“办事部门”,但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基层组织并不具有掌握所有相关信息的权力和出具证明材料的能力。如公民是否犯罪是以法院生效裁判为依据并录入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婚姻关系由民政部门掌握,出生证明则由医疗机构掌握。
那么,硬要求不掌握且未收集相关信息的基层组织出具这些证明事项,就是对办事群众的折腾,也是对基层组织的苛求。在基层组织不掌握相关信息,对相关拟证明事项不了解的情况下,其出具的证明无疑缺乏真实性和权威性,只能是形式上的证明,不仅对减少弄虚作假并无实质益处,反而会助长弄虚作假之风。
当然,明确不应由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不代表一些证明材料可以缺少,更不代表可以折腾办事群众。随着技术进步,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阻隔已经打破。多数证明材料可以由办事机构以联网核查方式向掌握该证明材料的部门索取查验,而非由办事群众通过跑腿的方式来索取、提交纸质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有必要协同配合,将信息共享推向纵深,构建更权威、更全面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做到根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即可获取或联网核查其相关证明信息,让“数据共享替代群众跑腿”。进而将民众从繁琐的证明材料和来回奔波的跑腿中解放出来,将基层组织从没有实际意义却不得不出具的“社区万能章”压力中解脱出来,让其将有限的精力用于为民众办实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