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首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居民养犬证明、健在证明等20项原本需城乡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被取消,这也标志着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要求,“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迈出了实实在在的一步。
看到这则消息,相信不少读者的第一感受是:对居民群众和居委会来说,都是一件大好事。日常生活中,群众办事经常遭遇“奇葩证明”,有相当一部分都与村居委被要求开具的证明有关,由此也就诞生了“社区万能章”的说法。然而,之所以被称为“奇葩”,一方面,站在人民群众角度,诸如“健在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一个户口本就足以证明,没有必要再去劳烦村居委多此一举重复证明;另一方面,对村居委而言,像“无犯罪记录”“证件遗失”这样的证明,原本就不在其所能核查的范围之内,开具这样的证明,自己担责任或者需要其他部门的“循环证明”,不开不但耽误群众办事,还有可能被指为民服务“踢皮球”,也是左右为难。
告别“社区万能章”,与当前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密切相关。近年来,各级各地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深入推进政府内部的信息沟通,打破部门屏障、消除“信息孤岛”,促进信息的标准化和内部共享,很多原本需要其他部门开具的证明,通过联网信息就可以查询核实。再加上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以人民为中心”转变行政职能,推动政务服务改革便民利企。换句话说,取消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既有技术上的便利条件,更是适应改革发展的必然。
较之于减证便民的积极意义,还应该看到告别“社区万能章”在推进基层治理方面所可能触动的深层次影响。透过《指导意见》,应该看到其所明示的两大方面重要改革指向。
一是进一步明确村居委的功能定位,即“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以此为标准,诸如“健在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件遗失”等,实际上并不在村居委的职责范围之内。二是从制度上规范村居委证明,实行清单制,确保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即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不予出具;如果相关部门擅自要求村居委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不但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纠正,同时还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现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村居委从不必要、不属于它的职责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基层自治事务中,减负增效,更好地为居民群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