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低价出售房屋行为能撤销吗?

2020-04-15 15:04: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文胜
 

问:我与占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我各项损失合计89927.09元。于2018年12月4日生效后,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受理了我的申请。占某与第三人何某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1份,将占某所有的位于原宜黄县供销社院内的一套面积为80.5平方米的住房以116800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何某,并于2019年2月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房屋不动产权为第三人何某。经不动产登记机关评估的总价为232019元对于占某与何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我现在能提出撤销他们之间协议的民事诉讼吗?        

  江西 曾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占某明知其对你负有89927.09元的债务,而将其所有坐落在宜黄县供销社内的80.05㎡房产以1168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何某,与不动产登记机关评估的总价为232019元,相比之下明显低于上述登记机关的纳税评估价格。为此,可以确认占某构成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综上,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占某与第三人何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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