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一家有3件烦心事:一是自己被人追偿,是被执行人;二是女儿欠人一笔借款,是被执行人;三是女儿遭遇交通事故17年尚未拿到肇事方赔偿,曾是申请执行人。
谁知道,这些烦心事一周内全都解决,云开愁散。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名执行员为这个家庭立了大功。
基本案情
今年1月,在申请执行人李先生与被执行人孙女士、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员姚璐萌去给孙女士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孙女士诉说了自己家这么多年来的遭遇,其中提及自己女儿小孙多年前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情况。
姚璐萌发现,如果小孙作为申请执行人的那起案件可以得到执行的话,那么孙女士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可能迎刃而解。执行案件有时存在着关联性,这需要执行员的洞察力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根据孙女士提供的信息,姚璐萌经查询发现,小孙在2002年4月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后来因为赔偿问题于2003年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海某、河南某食品公司分别赔偿小孙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河南某食品公司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海某一直未履行。小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海某是外地人,法院当时没有信息化执行手段,所以在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未果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案件中止执行。
鉴于这种情况,姚璐萌通过孙女士向小孙进行了释明,告知其案件如何再次启动。
圆满执行
根据释明,小孙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海某名下有20万余元的存款,法院第一时间冻结了其银行账户。账户被冻结后,海某主动与法院取得了联系,表示愿意履行赔偿义务。
此时正赶上疫情防控,姚璐萌通过电话逐一联系了当事人,告知案件进展情况。经过沟通,姚璐萌了解到,一方面小孙表示愿意拿赔偿款替母亲还债,另一方面小孙还是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她同意一并解决。
随后,小孙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姚璐萌按程序办理相关案件手续。
延伸阅读
1、啥是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在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因为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的出现,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待这种特殊情形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的情形。同暂缓执行情形一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也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
2、中止执行适用哪些法定情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3、中止执行后如何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产生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没办法进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最为普遍的情况,那么执行人要如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呢?
恢复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基本恢复执行条件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其他权益(债券、证券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条件的,决定恢复执行的,需要出示《恢复执行申请书》,其中要把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量、名称、地址等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