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清明节破坏他人祖坟 男子获刑六个月
2020-04-03 14:37:08
中国法院网讯 (周海弟) 近期,被告人何某某因在清明节破坏他人祖坟,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2019年4月5日,被害人张某、李某某回瑞昌市洪下乡老家扫墓后,因人多没有同被告人何某某打招呼,到洪下乡亲友吃午饭。被告人何某某见张某、李某某未到他家坐坐便离开了很是生气,为了发泄情绪,当天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拿着锄头到被害人张某、李某某的外公外婆合墓处,先用锄头将墓碑牌心砸碎,致整个墓碑侧倒,后又朝坟头挖了两下,被人劝阻离开。墓碑经过补充鉴定、复核认定价值1050元。被告人何某某挖人祖坟既对故去的祖人不敬,也对后人的心灵造成伤害,在当地罕见,其行为恶劣引起村里民众愤慨。4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家人按照农村的风俗,举办法事对张某、李某某的外公外婆墓碑进行修复安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李某某未到其家里坐坐,同其聊天拉家常,以为被害人张某、李某某看不起他而心怀不满,在清明众人祭拜祖先的特殊时节,不顾劝阻将张某、李某某外公外婆合葬的墓碑砸碎,并朝坟头挖两锄头,以发泄情绪,严重影响被害人张某、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也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修复被损毁的墓碑,取得被害人张某、李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