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维护企业营运价值 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防控工作多方共赢
2020-04-02 08:59: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欣新
新冠肺炎疫情的流行加剧了经营与债务危机企业的困境,迫切需要法院发挥司法拯救功能,促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从破产法实施角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制定与执行受新冠疫情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批准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支持企业变更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相关执行期限,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指导困境企业复产复工,通过托管等方式使企业继续经营,协调解决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维护困境企业的持续营运能力,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助力防疫抗疫工作,保障企业挽救成功。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评估指标中包括破产程序的处理结果,考察破产程序结束时是否存在保留债务人企业营运价值的渠道。由于重整成功企业将得到挽救,营运价值自然得到保留,故其还考察破产清算程序中有无保留企业营运价值的渠道。在该报告的术语定义中,“重组”中的以“出售经营中的企业(或其部分)等方式继续经营”,与“清算”中的“将债务人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整体出售或出售其大部分资产”,两者存在重合。保留企业营运价值的方式既可能表现为重整程序中的出售式重整,也可能表现为清算程序中重整式清算。在上述清算的案例中,法院许可企业继续生产抗疫物资,积极维护其营运价值,不仅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防控工作的多方共赢,也提升了我国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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