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登记,分手后可要求返还彩礼吗?

2020-04-01 15:06:02 | 来源:重庆潼南法院 | 作者:吴红梅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解除同居关系后,可酌情返还彩礼吗?

基本案情:2013年底,小安(男)与小云(女)经人介绍相识,两人觉得相见恨晚,于是在2014年初按农村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在举行婚礼时小安便给了小云彩礼39800元。

婚礼后,双方也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就安心地过起了夫妻生活。爱情的甜蜜使得二人的生活起初非常如意,2014年底,小云为小安生下了一个儿子,儿子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增添了几分喜色,同时也引发了双方的家庭纠纷,小云和小安开始为生活琐事不断争吵。终于,在2015年3月一次大的争吵过后,二人便开始分居生活,曾经的恋人自此形同陌路。

分开之后小安越想越气,便将小云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当初给付的彩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近一年,期间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考虑到小安的经济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小云酌情返还小安彩礼13930元。

法官说法: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也即现在所称的彩礼。彩礼是否该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按规定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1994年2月1日以后)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小安与小云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其不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可视情况酌情返还彩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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