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倒灌成为现实危险,依法严惩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刑法》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0年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列举了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隐瞒疫情等六种行为。具体包括: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该《意见》指出,实施上述六种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上述两罪有很多相似之处,两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并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两罪也有明显区别:
1、客体不同,二者侵犯的具体制度和法规有所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造成的后果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侵犯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2、主体不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是实施规定的四种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3、客观要件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违反我国一系列关于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前提且行为人必须有实施四种法定行为之一,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才可构成本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实施了《意见》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且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案例分析:2020年3月28日,河南省首例境外确诊病例郭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中郭某某为何不是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笔者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该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因此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的同时,也违反了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即一种行为同时被两个法条所规定,因此构成法条竞合,属于交叉竞合关系。对于交叉竞合的适用原则是重法优于轻法,在此情形下,应对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
当前,在我国国内疫情防控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甚至可以说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在大部分地区已经基本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国际疫情蔓延却不容乐观,甚至目前已出现境外输入病例的关联病例,如何分辨上述两项罪名,对于有效打击妨害本次新冠肺炎防治的犯罪行为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