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正值我国传统新春佳节,后续防控延续至今。按传统习俗,这正是民众走亲访友、度假旅行、观看演出赛事、举办婚礼的黄金时间段。但因为疫情的影响,大批民众不得不取消期待已久的计划,居家隔离,由此而产生的演出赛事类、旅行合同类、婚庆服务类纠纷接踵而至。
消费者、服务需求者和提供者在疫情发生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作出相关法律提示以供参考。
婚礼因疫情无法按期举行,婚庆服务合同怎么办?
2019年11月,王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婚庆公司为其定于2020年农历正月十八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婚庆服务费1.5万元,王先生支付预付款5000元。
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政府采取禁止举办各类聚会的紧急措施,王先生的结婚典礼无法如期举行。那么,为了该婚礼而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提示
新冠肺炎属于突发的新型传染病,其确切的传染源、病理和治疗方法尚未明确,故一般可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同时,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虽说新冠肺炎加之由此采取的行政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但其能否必然适用于合同纠纷的个案而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这应当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切不可一刀切。
个案判断的标准往往应当结合具体合同类型及其履行方式,合同主体心理预期,疫情发生地区及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须与不能履行合同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当疫情暴发及政府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后,王先生应当及时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与婚庆公司取得联系进行通知,表明可能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沟通时最好提供相应证明,比如政府的公告及管理措施发布等。如果合同变更对双方权益保障能实现最大化,建议理性沟通对合同履行时间及方式等进行磋商更改,待疫情结束之后再行合作履行,如此可以将合同暂时履行不能的损失降至最低。
对上述沟通过程,合同主体尽量应当采取可以保留痕迹的书面方式,防止如若对簿公堂而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若双方对合同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情形又确系符合不可抗力条件,双方可以要求解除该婚庆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故如果王先生确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有权主张要求解除婚庆服务合同并返还预付款5000元。
签订的旅游合同可以因为疫情解除吗?
2020年元旦前夕,李先生计划春节假期利用年假携一家五口人去南方度假,体验不一样的年味儿和文化风俗。李先生经过仔细筛选,于2020年1月10日与某家旅行社签订旅行服务合同书,约定旅行服务期自1月29日起。
后因疫情暴发,各地陆续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疫情期间,类似李先生的旅游合同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
法官提示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
政府部门已经发出了明确限制、禁止旅游活动开展的通知,上述限制措施已影响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相应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故因疫情原因对旅游行程产生影响导致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如旅行时间改期等。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其已经支付的相应费用,但旅游经营者对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仍需要负担,故对该部分费用旅游经营者无须向旅游者退还。旅行社因疫情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告知旅行者并与其充分沟通,关于合同变更,解除及退费的相应依据及政策明细更应当如实全面向旅行者进行解释,否则可能会损害旅行者合法权益而承担违约责任。
演唱会因疫情暴发而取消,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小张于2019年10月在某票务网站上预订了某歌手于2月初举办的演唱会。后因疫情暴发,票务网站及歌手工作室均发布公告,决定取消演唱会。小张、演唱会举办方、歌手等各方如何解决合同履行问题呢?
法官提示
观众在购票时就相当于和票务方订立了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相关行政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演唱会无法按期举行,该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故已经购买门票的观众可以要求退票即解除合同,票务方应当全额退还购票款。
艺人与活动举办方或者冠名方之间的合同也可能因此解除。活动举办方与电视台、举办方与票务方以及举办方与场馆出租方等贯穿娱乐活动中的所有合同关系都会因此受影响。
鉴于各方都对演出的举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所以各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应当采取理性审慎态度,需要各方谨慎考量此时是否存在以变更合同代替解除合同的可能性。若合同延期履行不妨碍各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延期履行相比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兼顾各方的利益,双方即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以防损失扩大而无法弥补。
例如,有些演出赛事节目可以延期进行,取消只是临时的,待疫情消退后可以重新制定计划再行开展,此时,节目举办方与艺人或者承场馆租赁方等可以对各类合同重新进行协商,从而实现将各方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此时作为节目举办方,在签约艺人有条件调整档期的情况下,若仍无理由要求更换艺人或借机砍价,那么就可能属于在不可抗力之上恶意扩大损失,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