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法制守护人

——记原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元甲
2020-03-30 14:00: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斌 李彬
 

图为赵元甲在做工作部署。资料图片


  有这样一位法官,他无私奉献,将一生献给政法工作;他荣誉无数,却从不满足;他以身作则,率领法院干警创造了一段辉煌,为云南法院的历史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他虽然已去世多年,而老同志们每每回忆起他,都表示敬佩和留恋。

  1988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亲自写信给他,称他“对地县两级法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和进行的不懈努力,表示感谢和慰问。”他就是原云南省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元甲。

  1932年出生的赵元甲,不到17岁就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滇桂黔边区纵队,被分到军械所工作。建国前就参加革命工作的赵元甲,新中国成立后,又积极投身国家建设和边疆民主法制建设。1951年他被调到云南省人民法院丽江分院工作,后又调到丽江地区公安处、丽江地委办公室工作,1957年被评为丽江地区和云南省先进司法工作者。1978年4月任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83年4月,担任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元甲常说:“当领导干部最重要的是以身作则。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担任院长之后,他一直坚守岗位,从没有请过一天事假和病假,还常常放弃按规定应享受的探亲假和休假。他常常加班加点工作,除完成领导工作外,他亲自办案,处理来信,接待来访,草拟各种文件、报告和司法建议。一次,他接待永胜县大沟乡的申诉人李某。因不服县法院对其离婚案的判决,李某扬言炸掉法庭、杀掉前妻。赵元甲三次接待李某,耐心听取他的倾诉,还两次亲自到李某家做思想工作,解决他的具体困难,最终使李某服判息诉。

  赵元甲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1985年,他已53岁,他要求干警参加全国法院干部法律业余大学学习,攻读文凭。于是,他带头参加学习,克服年纪大,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在三年的学习中,他各科成绩优秀,以优异成绩毕业,为大家做好示范。在急难险重工作中,他总是冲在最前面。1988年2月,丽江玉龙雪山发生森林火灾,56岁的赵元甲获知火灾发生后,动员并带领中院中层干警,组织40多人次,昼夜兼程,爬到海拔3000多米的雪山腰和陡坡上参加扑火。

  赵元甲就任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正值党中央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一大批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压力一下增大起来。而此前,丽江两级法院还有540多件积压案件,加之收案猛增,人手又比较紧张,在此情况下,他带着大家干,亲自草拟文件、报告和各种材料,带领大家巡回办案,主审案件,草拟裁判文书。同事们都说:“院长都带头干了,我们还能落后吗?”在他带领示范下,全院干警苦干实干,1984年就扭转了30多年来长期积压案件多的被动局面,到1992年,丽江中院连续八年全面完成日益繁重的各项审判工作,结案率保持99%以上。八年间,丽江两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23485件,调处民事纠纷4158件。其中,中院审结4565件,同时审结历史老案4830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告诉申诉61960件,召开公判大会160次,提出司法建议225份,为国家、个人、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400多万元,为丽江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赵元甲将人民法院“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促进改革,服务四化,维护稳定”的职能要求贯彻到具体工作中。从1984年起,他推行工作目标管理负责制,亲自草拟岗位职责,明确规定了从院长到书记员的岗位职责和规范,使学习、办案、值班、接待、用车、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制度订立后,他强化考核,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坚持月查季考、年终总评,不断激发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使全院工作忙而不乱,紧张有序,全院干警克服困难,努力开拓,积极进取,年年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无论工作中还是生活中,赵元甲都以身作则,注重言传身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当好“火车头”。

  赵元甲始终认为,抓好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保证,因此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坚持抓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他注重党建工作,通过抓党建推进队伍教育。他担任院长期间,长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带头讲党课,组织开展“争四有”(顾大局、讲团结、重实效、比贡献)、抓“四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文明建设教育)活动,使丽江中院干警队伍的思想不出现偏差,为带领干警全面做好工作打下基础。他担任院长之初,法院干警普遍学历不高,业务能力不足,为此,他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开办全国法院干警业余法律大学这个平台,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狠抓干部法律专业教育,亲自担任法律“业大”分部主任,支持干警学习,使丽江中院如期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划。为做到学用结合,理论联系实际,他还组织法院“业大”学员和骨干到巡回讲学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丽江中院被地委、行署授予“普法先进单位”称号。

  日常工作中,赵元甲当好表率,打扫卫生、植树造林和公益活动,他都带着大家一起干。他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倡导婚事简办,丽江中院有位干部正筹办婚事,他亲自上门做工作,使其改变了大操大办的想法。赵元甲的儿子结婚,他也带好头,动员孩子婚事简办,俭朴办事。在他的倡导和带领下,丽江中院的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长足的进步,干警队伍始终没有发生违纪违法事件,1987年被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评定为“文明单位”,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云南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多次被丽江地委、行署、纪委评为“先进集体”“普法先进集体”“先进党组织”称号。

  赵元甲把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为基本准则,用法院工作人员“八不准”严格要求自己。他任院长期间,先后六次拒绝说情送礼。一次,丽江大研农场(监狱)一干部为其亲属的“官司”找赵元甲说情,还给赵元甲送去了价值500多元的两瓶高级名酒和一提篮物品。他当场拒绝,并向组织作了汇报。宁蒗县一名干警为了调动工作,给赵元甲送来一床披毯,赵元甲当场拒收,并严肃地批评了他。

  赵元甲的亲戚从鹤庆县坐法院出差的顺路小车到丽江,他知道后,立即如数向会计交纳了乘车款。他就是这样,他处处公私分明,从不利用手中权力为家人和亲友牟取好处,带动了全院的廉政建设。

  赵元甲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搞“一言堂”。他注意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检查自己的缺点错误,他批评办公室办事拖拉,后来发现批评错了,就在全院大会上做自我检讨。冬季义务清理河道,他不顾冰冷的天气,带头下水劳动。他长期坚持提前上班,上班后亲自打扫院内环境卫生,在他的模范带头下,全院环境整洁,家住农村,离家较远的干部都自觉执行纪律,按时上下班,争先创优蔚然成风,带领一班人创造了不平凡业绩。

  1994年1月,赵元甲光荣离休。离休后,赵元甲坚持发挥余热,依然心系法院、心系下一代,关心青少年教育和健康成长,2005年6月被评为“全国关心下一代先进工作者”。2006年3月24日,赵元甲因病医治无效,不幸逝世,享年74岁。他把一生奉献给了边疆地区法制建设,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对法治的信仰。

  人物小档案

  赵元甲,男,白族。1932年10月出生。1949年8月参加工作,1951年9月到法院工作,1961年至1978年先后在丽江地区公安处、地委办公室工作;1978年4月至1983年3月任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83年4月至1990年12月任丽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994年离休。2006年3月因病去世。

  荣誉

  1957年,被评为云南省先进司法工作者;

  1983年至1988年,先后6次被评为云南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

  1989年,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称号;

  1990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为全国优秀政法工作者,同时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章;

  1992年,被中共云南省委评为落实政策先进个人,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模范”称号;

  2005年被评为“全国关心下一代先进工作者”。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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