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的结婚证应否撤销?
2020-03-30 15:06: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文胜
 

问:邹某与黄某于1996年2月登记再婚。邹某再婚之前生育有5个子女。2002年1月27日两人办理离婚登记。

2019年1月7日,邹某、黄某向民政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书中部分内容为:本人与对方于1996年2月16日在凤冈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人与对方至今仍维持该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遗失,申请补领。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1月7日宜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发了结婚证,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中,审查意见为符合条件,准予补发结婚证。备注栏内为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

后邹某于2020年1月18日因病去世。现黄某以补发的1996年2月16日结婚证就是与邹某复婚的行为为由阻止邹某的5个亲生子女分割遗产及相关抚恤金。

邹某与黄某补领的结婚证是否应撤销?

                                                     江西:邹某子女

答: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必须要以申请人申办时的实际婚姻状况为条件。本案中,邹某与黄某已于2002年1月27日登记离婚后,但双方虚构结婚证遗失的理由,隐瞒已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向宜黄县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并补领了结婚证。系双方违反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程序违法而补发了结婚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13号的回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此,邹某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结婚证的行为确认违法,并对补办的结婚证以予撤销。

另外,双方违背实际婚姻状况补办结婚证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双方仍处于离婚的事实状态。补办结婚证的行为不能代替复婚登记行为,由于黄某与邹某已于2002年1月27日登记离婚,为此,黄某不具有对邹某的遗产享有分配权和继承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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