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区禁渔期用电球捕鱼 男子被判管制并公开道歉

2020-03-27 09:19: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明强 莫兰君
 

  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管制一年,判令赔偿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68元,并以视频形式在天峨电视台及城乡广场电子显示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9时至10时,被告人熊某驾驶渔船由天峨县六排镇红水河大桥码头往天峨县龙滩水电站坝区方向行驶,行至红水河石灰窑附近时,非法使用电球捕鱼,捕获白鲢鱼3.4公斤、鲮鱼12.7公斤。被天峨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根据天峨县生态渔业发展规划(2017年—2030年)规定,天峨县六排镇二桥至天峨县龙滩水电站坝区间,属于禁渔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属于禁渔期。

  该案中,被告人熊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方式捕鱼,严重破坏了红水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评估,被告人熊某当天电捕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约64.4公斤;致受损鱼卵和鱼仔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为32236尾。

  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具、方法捕鱼,严重破坏了红水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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