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贩卖他人个人信息非法获利
浙江宁波一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2020-03-26 10:00: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陈群力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石某多年前在与他人合伙经营手机通讯公司期间,得知当时有人收购个人信息用于制作手机卡,便萌生了通过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来获利的歪脑筋。公司倒闭后,石某开始做起贩卖个人信息的行当。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石某陆续从互联网上收集了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4900余条,后以每条信息1至2元的价格,通过QQ、微信、百度云盘等渠道出售给同案犯王某(另案处理),共计获利5900元。
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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