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任惠颖 张帆)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于3月11日,在线“云”召开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在线通报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总体情况、主要特征及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就北京互联网法院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实践与广大网友和记者进行了交流。现场通报了八起网络购物典型案例,包括将有添加剂食品宣传为“无添加”被判惩罚性赔偿,假借“福袋”销售低价商品构成价格欺诈,擅自更改“免单”结果被判承担违约责任外卖平台未审核商家资质,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等案件。
此次新闻通报会邀请到18位人大代表在线观看。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经济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审判杂志、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等近40家中央及首都媒体线上参与报道,发布会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青年报官方微博、头条号以及央视频、百度APP、北京时间、北京头条等平台同步直播,累计直播观看量超过20万。
法官介绍,自2018年9月9日挂牌成立至2020年2月29日(下文同),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各类互联网案件52658件,其中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6462件,占比12.3 %。此类案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高,为83%;其次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13%;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占比最低,仅为4%。共审结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5560件,平均审理周期65天。
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种类日渐繁多,相关网购纠纷涉及的消费领域也日益扩大。购买手机、电脑、数码产品、智能设备等电子产品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所增加。涉及机票、酒店、餐饮预定服务、二手商品居间服务、网站售后服务、网站会员服务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在上升。
涉案标的额多在5万元以下,最小的仅为8.58元,标的额普遍较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涉诉商品集中在食药领域,单价普遍较低;二是互联网审判模式下消费者维权成本较低、维权意识高。法官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可以实现从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到庭审、判决、执行、上诉等全部诉讼流程节点“上网”和“在线”,当事人“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就可以完成诉讼。
从原告方面来看,同一原告起诉多起案件的情况较多,其中,最多的一个原告起诉案件167件。该类原告提起的案件主要涉及食药类产品,诉讼请求中多要求惩罚性赔偿。从被告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平台是主要被诉主体,涉诉案件共有1378件,占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总量的21%。
电商平台涉诉较多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大型电商平台自营业务规模较大,产生纠纷的数量相对较多;二是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产生纠纷时,经常以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事先审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义务、未积极调处纠纷等理由,将电子商务平台列为共同被告。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5692件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以调解及调解后准予撤诉结案的有4053件,占比约71.21%。对此法官表示,此类纠纷大多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另一方面,北京互联网法院高度重视对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调解处理。在诉中,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辩法析理,力促双方达成调解。
今年1-2月,受新型冠肺炎影响,各类线上消费增加,也相应产生了一些纠纷。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收到的18件与疫情有关的立案申请中,涉及购买防疫物资、因疫情影响无法发货以及餐饮、酒店、机票预定服务等多个方面。因疫情影响,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网络文化消费和娱乐消费成为新热点,未来相应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可能会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增长。
法官结合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情况,具体介绍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醒广大消费者仔细甄别。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立足网络交易市场的净化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维护,积极向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经营者违法经营线索、发送司法建议,加强对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遏制其违法行为。同时也支持电商平台在合理限度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监督管理行为。
下一步,将对涉及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二手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的案件加强研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加强普法宣传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更好地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健康生活消费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