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从湖北高院获悉,截至2月20日,全省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共审结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2起。
其中,妨害公务8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1起,妨害传染病防治1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起。
上述案件均当庭宣判,最快3天审结。
湖北高院负责人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注重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快审理涉疫情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处理
2月2日,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从崇阳县金塘镇寒泉村回家。经过寒泉村疫情防控点时,叶某等人不仅拒绝检测,还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将车辆堵在防控点10余分钟,后经人劝导移开,防控工作人员随后报警。
当晚,金塘派出所民警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并殴打公安民警,其亲属亦撕扯推搡公安民警,致2名民警轻微伤。后叶某被强制传唤到金塘派出所接受调查。
2月9日,公诉机关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崇阳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当天立案,2月10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北高院副院长张忠斌表示,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原则上要求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单处罚金。“对于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要一律予以从严惩处;要在严格依法的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法从快审理。”
准确把握严与宽的尺度,确保罚当其罪
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各级法院在原则上要求依法从重的同时,还要求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区别对待。
在已审结的12起案件中,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原因,在依法考虑从重处罚情节的同时,均适当予以从宽处罚。8起妨害公务案件,因情节轻重不同,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个月。
“对于疫情谣言类犯罪,要区别对待疫情之初和疫情爆发之后的谣言,区别善意批评、不当言论类谣言与疫情防治恐怖信息类谣言,依据危害轻重不同,做到该重必重,当轻则轻。对于故意隐瞒行程或病情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要区别‘单纯无知’‘害怕被歧视’‘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依据主观恶性大小不同,精准量刑,做到既维护正常防控秩序又传递司法的温暖。”湖北高院专委姚智明说。
严格诉讼程序,坚决不允许减损诉讼权利
在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因被告人对于哄抬口罩价格的事实有异议,拒不认罪,该法院遂决定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按照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要求,落实辩护律师参与诉讼。
“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一方面要在严格依法的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审理;另一方面又要严格遵守法定诉讼程序,充分的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依法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坚决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防止因简单从快而减损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得不到充分保障。”湖北高院审委会委员、刑二庭庭长官文生说。
严把案件质量关,坚决守住法律底线
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各级法院要求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违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依法准确定罪,严守法定程序,坚决守住法律底线。某法院受理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中,因被告人编造谣言的证据不足,最终未予认定。
“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要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严把质量关。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必须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是否知悉认罪认罚的后果等问题,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案件质量标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长杨志斌说。
湖北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刑事审判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以实际行动配合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湖北保卫战,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康 通讯员 蔡蕾 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