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通报疫情对涉外商事审判的影响预判及对策

2020-02-20 16:40:21
 

    中国法院网讯 (付金 马军)   2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涉外法律风险进行预判研究,提出审判工作对策,并公开发布《北京四中院对受疫情影响涉外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提示建议》。本次发布会全程在新浪微博进行视频直播。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四中院依托该院审理北京市涉外商事案件的专业优势,对疫情在涉外商事领域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进行调研,提出相关预判及建议。

  北京四中院调研认为,可能产生的纠纷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直接因疫情而产生的涉外案件,二是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三是因疫情引发的投融资类及其他案件。

  具体而言,直接因疫情可能产生的涉外案件,包括境内企业作为卖方无法按期完成生产、按时进行交付而引发的涉外买卖交易类合同纠纷;因疫情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交通暂时受阻,运输企业与托运方与接受方之间的涉外运输合同纠纷;境外工程施工进度延误而产生的涉外工程类合同纠纷;因疫情可能撤回广告投放,演艺人员与观众可能无法到场引发的涉外广告、演出、展览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涉外消费服务类案件,包括消费旅游合同等纠纷,涉外承揽合同纠纷,涉外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服务业产生纠纷,以及涉外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此外,在外国企业投资、能源资源合作、船舶建造、保险等领域,也会引发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四中院针对涉外企业可能面临的十二个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给出了提示建议,具体包括:涉外企业受疫情影响在我国提起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诉讼如何处理、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仲裁时效如何处理、如何查明外国法律、针对疫情影响主张减免责任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如何正当行使合同解除权、如何收集履行合同证据、在履约不能过程中应慎用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变更涉外合同、涉外企业作为违约方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避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更大损失,以及涉外企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可否主张调整减少违约金等问题。提示内容全面具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可操作性,为涉外企业正确应对法律风险,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实务指南。

  发布会上,北京四中院民庭庭长马军表示,北京四中院将对涉外领域涉疫情纠纷加强研究,积极组织相关领域涉外法律规范汇总,及时研究对策、主动风险提示,并持续在涉外商事审判中服务保障良好国际营商环境,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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