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规范涉疫情互联网纠纷处理
就疫情期间打击利用网络侵权行为等作出相应规定
2020-02-16 08:3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曹钰
2月1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首个《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互联网纠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疫情期间打击利用网络侵犯消费者购买防疫物资、对患者进行侮辱诽谤、制造传播谣言以及网络服务侵权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规定》指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资的经营者,虚构、编造、夸大产品的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并获得相应支持。
《规定》明确,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疫情信息,侵害权利人民事权益的;对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重点疫区人员等进行侮辱、诽谤的;非法收集、传播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家属等人员的个人信息,侵犯权利人隐私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规定》强调,疫情防控期间,将坚持善意执行、柔性执行理念,对积极配合但受疫情影响导致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互联网案件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为确诊、疑似患者的,在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下,灵活采取暂时解除网络信用惩戒、延期执行、减缓迟延履行金、促成线上执行和解等措施,以帮助被执行人顺利渡过疫情难关。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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