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宣判

因殴打防控人员 被告人被判拘役5个月
2020-02-15 09:09: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覃世武
 

  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通过远程庭审系统,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广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准备在家中宴请亲戚朋友庆祝20岁生日。浦北县江城街道平六社区书记黄某和江城街道办干部符某等人按照防疫工作部署深入各家各户开展疫情排查和疫情防控宣传工作,严禁群众举行群体性聚集活动。黄某到被告人陈某家门口告知其母亲高某防疫期间不能聚餐。高某回到家中多次劝阻后,几名欲参与聚餐的亲戚随后相继离开。被告人陈某认为防疫工作人员破坏了其生日聚会,心存怨恨。当日17时许,陈某不顾家人劝阻,前往社区办公地点辱骂正在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的符某、黄某、冯某等人,仍然想组织生日聚餐。黄某、符某等人告知陈某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并再次明确告知陈某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聚餐。陈某不但不听劝告,还一拳打向符某的胸口,并扯掉符某的疫情防控工作牌,被旁人拉开后仍大吵大闹,脚踹黄某胸部,后又拿起一根竹棍欲打黄某,被旁人抢走竹棍后其又捡起一块砖头欲继续殴打社区工作人员,被旁人拉开。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致符某、黄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并阻碍了符某、黄某等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于子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