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2020-02-09 09:23: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丛虎
 

  不言而喻,抗击新型肺炎疫情是一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联防联治的阻击战。从预防和应对新型肺炎疫情过程看,每一个环节的责任落实都直接关乎着抗击疫情能否成功。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此,明晰职权、落实责任是打赢这场战役的重中之重,也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新型肺炎作为传染病的一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就意味着“早发现、早报告”至关重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做出规定,即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具体而言,疫情报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从业机构或人员向属地行政机关的报告。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就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传染病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二是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的报告。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有关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等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面对疫情的蔓延,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疫情信息的公开透明与准确发布。我国已建立起了明确的信息发布责任制度,即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同时还具体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并要求“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对于在疫情信息发布中不履职尽责的,我国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知新型病毒的“早发现”主要来自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有效的传染病调查和病毒检测工作是确保新型肺炎疫情得以早认知、早发现的唯一途径。为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发现传染病毒和疫情的主责单位,同时也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决策、提出方案、采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的主责单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新型肺炎疫情一旦被确定为传染病,相应部门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各负其责、积极应对。政府部门要成立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部署、统一指挥;各个相应政府职能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各司其职,积极行动起来。具体说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职权宣布疫区,在疫区采取防控、实施封锁等;医疗机构应该积极救护、救援、治疗,并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等;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等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