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法院发布通告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中国法院网讯 (赵富林 薛少林) 2月5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卢氏县公安局、卢氏县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犯罪行为。
通告指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卢氏法院等四部门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九类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或者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
通告强调,全县政法机关将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政法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和规定,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犯罪行为,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