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中院出台八项举措“护航”疫情防控行政执法
中国法院网讯 (元春华 余惠娇 王康季) 2月4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服务和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活动的通知》,立足司法职能,出台八项举措,依法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通知指出,全市法院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从严从重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特别要严厉打击造谣传谣、非法聚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伪劣医疗商品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医疗单位工作秩序、市场秩序的行为。
通知强调,全市法院要切实强化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活动工作举措,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理执行涉疫情防控案件。积极畅通工作渠道,依法引导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对于疫情防控的案件,特事特办,切实提升立案、审查、执行等各项工作的效率。对于非诉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立案。非诉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日内依法作出裁定。行政机关因防控疫情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定“情况紧急”情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机关因防控疫情,不立即执行将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法定“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缴纳申请费。
通知要求,全市法院要搭建沟通平台,强化法律引导,密切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和人民司法的府院联动。市中院成立疫情防控行政执法法律支持小组,及时会商全市疫情防控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接受疑难、复杂执法问题的咨询,各县(区)人民法院亦应当成立相应的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咨询小组。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请示和咨询,非诉案件立案、审查与执行,以及府院联动等工作情况,实行每日一报。认真研判疫情防控司法态势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梳理分析并公布典型案例,加强与行政机关的信息沟通,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