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逃逸认罪认罚又反悔
烟台一男子二审被改判加刑
2020-01-24 11:53: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禹锡
 

  日前,由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刘某危险驾驶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改判上诉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该案是烟台开发区法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二审改判的案件。

  烟台开发区检察院指控:刘某于2017年9月21日,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时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后刘某驾车逃逸被查获。经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属醉酒驾驶。

  2019年10月28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烟台开发区法院釆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罚。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出上诉,并请求适用缓刑。烟台开发区检察院认为,判决宣告后刘某上诉,应视为对其认罪认罚的反悔,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在原量刑建议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故依法提出抗诉。

  日前,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上诉,其实质上否认了认罪情节。虽然在审理期间,刘某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认罪认罚,但至今仍未缴纳罚金,其行为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依法不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且刘某为醉酒且肇事后逃逸,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采纳抗诉理由,依法改判上诉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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