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3人恶势力集团案一审宣判
给安保部配备电警棍、催泪瓦斯等警用器材,承诺伤人后由公司出面解决。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曹某辉等2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宣判,首犯曹某辉获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曹某辉和赵某某共同成立了宏辉公司和宏辉购物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超市、商场等经营。因曹某辉和赵某某当时均为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参与经营,曹某辉便以其亲属身份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本人实际掌控着公司项目开发和经营活动。在征地和房地产开发期间,曹某辉指使或伙同张某虎等人多次对反对征地、不同意拆迁的群众实施殴打,迫其就范;对自认为影响到超市经营的群众随意辱骂、围殴。曹某辉、张某虎等人在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后,均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方式了结事情。
2013年,曹某辉辞职后成为宏辉公司和宏辉购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为谋取更大利益和壮大声威,曹某辉招募了具备散打、搏击技能的张某英等5人充当其保镖,并陆续招募了十多人。曹某辉将上述人员编入公司安保部,其薪资远超宏辉公司一般员工,安排体能、搏击训练。同时,还违规给安保部人员配备了电警棍、催泪瓦斯、甩棍等警用器材。他要求安保部人员遵守其制定的纪律、服从其发布的命令,并承诺如果造成人身伤害一律由宏辉公司出面解决。宏辉公司安保部人员在曹某辉的授意、指使下,在宏辉广场一带对不服从其管理的商户和群众实施强迫交易、肆意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形成了以曹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自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以曹某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表面上采取合法组织形式,实际上在曹某辉提供高薪诱惑和包庇纵容下屡生事端,在宏辉广场一带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持械殴打、围殴商户及周边群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