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浙江绍兴市民高先生在某公司做销售员,由于他在公司的业绩考核中没有达标,竟被公司领导要求脱掉裤子穿上女式丝袜跳舞,他没同意,结果立即被公司辞退了。
无独有偶,这两天还有媒体报道,因业绩没达标,一公司年会上有高层被要求跪地爬三圈,并哭喊“我承诺我担当”。如此光怪陆离的场面,据说还被企业在网络上同步直播。
留意新闻报道,类似奇葩处罚方式其实早就屡见不鲜。比如,有公司要求新入职员工跪爬、背乌龟壳、喝马桶水,有公司为统一形象要求员工剃光头,还有公司让员工吃苦瓜、做俯卧撑,冰桶淋水甚至生吃泥鳅……形式五花八门,手段一再刷新外界对奇葩企业文化的想象。
新闻中的两家企业推出的带有示众羞辱色彩的惩罚形式,都和业绩紧密捆绑,达不到业绩目标的员工难逃被羞辱。而员工之所以服从,无非是为了保住饭碗,毕竟,在这种企业中,企业和员工的地位不是对等的。像本次新闻中,高先生拒绝执行羞辱性惩罚的代价,就是马上被公司辞退,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企业为了提升业绩推出奖惩考核制度,当然无可厚非。但不管怎么说,惩罚机制的制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更不能建立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比如,对业绩垫底的员工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就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如果是要求脱裤子穿丝袜跳舞,或者是跪地爬行等,就对劳动者的人格和尊严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也绝不应该被漠视。
因此,此类奇葩惩罚的问题,远远不只是有伤风化,或有违公序良俗,如此病态扭曲的企业文化已经涉嫌违法违规。事实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都有相关的禁止性条款。比如《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界定企业惩罚怎样才算“侮辱”时,可能的确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但无论是违背员工意志强迫穿女式丝袜跳舞,还是要求公开跪爬,都带有明显的示众羞辱色彩,也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服从并执行,更多是话语权不对等的结果,绝非是出于自愿;侵害造成的心理伤害后果,同样很难用“闹着玩”之类的说辞来一笔带过。
奇葩惩罚频现,更是当下劳动者权利保护不力的缩影。在企业管理,或者执行企业文化的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展现出法盲的一面,它不仅体现为制定各种侮辱色彩的惩罚机制,还体现为违背《劳动法》的强制无偿加班、对孕期女性职工随意开除等。说到底,这都是利用相对于员工的优势博弈地位去压榨员工。
显然,媒体曝光的种种奇葩惩罚,就是一封封举报信。对侵害人身权益的企业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依法依规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
另外也有必要提醒企业,剑走偏锋地追求一些变态扭曲的企业文化,绞尽脑汁地用奇葩手段来惩罚羞辱员工,或者用所谓的狼性文化来驯化员工的服从意识,这样的企业注定走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