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划定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红线”

2020-01-21 08:34:36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作者:王璐 杨烨
 

  30个“应当”、11个“不得”、1个“严禁”,在近日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面, 国务院国资委对原有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进行了整合、修订,给中央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划定了“红线”。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较原有的制度,该文件进一步明确集团董事会、集团管理层及集团职能部门、操作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三级管理体系,严格业务管控。

  例如,《通知》规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的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资产负债率高于国务院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另一大变化是强化套期保值原则。“在坚持交易品种与主业相关、交易时间、规模、方向与实货匹配等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套期保值的实质和原则,即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禁止投机交易;通过增加总量和时点规模双管控,严防超规模交易;通过要求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和业务效果综合评判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上述有关负责人指出。

  《通知》明确,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

  《通知》还进一步严控业务操作关键节点。其中包括,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根据《通知》,国资委要求各央企按季、按年报告相关业务情况,对重要事项要求24小时内专项报告。同时,明确对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国资委将在央企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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