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的权力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
2020-01-19 14:07:51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韩望
 

  这几天,学界发生的两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一,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谭某在实验室意外身亡,多名学生披露谭某的导师张某存在辱骂学生、让学生干私活等行为,现张某已被撤销教师资格并被学校解聘。其二,在自家导师担任主编的核心期刊《冰川冻土》上,作者徐中民发表论文阐述“导师的崇高感”和“师娘的优美感”,并在受访时称导师和师娘胜似他的父母。

  不知从何时起,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开始多了“老板与员工”“父与子”两个选项,前者混淆学习和劳动,后者模糊权利和义务,无论哪一个,都不是导师和学生应有的相处之道。

  异化的师生关系有其成长的现实土壤。一直以来,导师和学生之间地位悬殊,导师对学生前途的影响至关重要,就拿论文来说,选题、写作、修改、发表,哪一环节都有导师的参与。而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学生更换导师”和“导师退出”机制,使得师生关系高度依赖导师的师德和能力,也就衍生出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从近年来媒体的报道看,少数导师让学生干私活、代劳家务事,甚至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和人身侵犯,都是这种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副产品。

  更深的原因还是观念层面的。人们深信“名师出高徒”“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是尊师重道的题中之义,然而在不平等的师生关系中,这些观念很容易被误解误用。一方面,一旦发生导师行为失范,师德有亏的导师和患得患失的学生就拿它作为自欺欺人的借口,前者觉得“我让学生做这些是可以的”,后者认为“老师让我做这些是应该的”;另一方面,过于强调导师和学生的师承关系,有损学生独立研究的能力,并容易在更大范围形成“导师崇拜”,伤害学术标准的客观性。

  在正常、健康的师生关系中,师生之间应当存在界限,并与雇用关系、亲缘关系区别开来,学生的科研需求应具有相对优先性。2018年11月教育部发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高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所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导师能做也应做的主要是关注学生的研究方向,根据学生的需求给予指导。相应地,学生也应该接受老师合理的批评和建议,明确拒绝导师越界的行为。当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清晰后,导师和学生的关系才能变得更纯粹轻松。

  推动理想的导师和学生关系落地,弥合理想和现实的差距,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改变以往师生之间不平等的权力结构,明确师生双方的权利义务。导师的权力也需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加快教师行为规范落地,探索更专业的师生互动模式,形成“导师指点迷津,学生豁然贯通”的良性循环。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