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9年,郑某任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姜庄中队中队长期间,该中队以虚开汽车燃油、维修发票等形式违规报销费用31.3万元,用于中秋、春节为干警发放补助等支出。2016年至2019年,利用从辖区镇政府争取的工作经费,郑某为5名干警发放补助共计1.85万元,因此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和责令退赔。(1月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为单位负责人,有责任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从这个角度说,利用中秋、春节等中国传统节日,为下属发放福利,没毛病。但是,把虚开发票违规报销的费用,作为福利发放经费,就问题严重了,不仅不属于正常福利发放的“姿势”,更是违纪违规的行为。
给干部职工发福利,既是物质慰藉,也是有利于大家凝心聚力、团结奋进。尤其是全国总工会也已明确过,逢年过节工会可以给会员发放少量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正常的福利发放无可厚非。但是,切勿借福利之名行“腐败”之实。
自八项规定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但仍有一些单位和领导干部我行我素、顶风违纪。把“腐利”变福利的行为,决非小问题,其实质是思想“跑偏”和权力任性。身为党员干部,岂能不知虚开汽车燃油、维修发票有违法纪,还要把这些违规所得,假借“福利”之名发放,更是错上加错,暴露出涉事者胆大妄为,心存侥幸和法纪意识的淡薄。
福利可以有,但“腐利”不能沾。正常的福利发放,是关心关爱干部职工之举,有利于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打着福利的“幌子”滥发钱物,以损公肥私的行为让干部职工受益,会损害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当不当得益成为习惯,更会在干部职工中带来负面影响和消极情绪。
杜绝把“腐利”当福利发,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打造健康政治生态的需要,只有始终把规矩牢记于心,守好公与私的边界,严格执行发放标准,才能保证该发的正常福利,一个都不能少,不该发的“腐利”,一个都不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