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要旨】
被执行人赵某、毕某某在案件执行阶段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资产以故意逃避履行、抗拒执行的情形。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赵某、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基本案情】
赵某和毕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多年且双方所得收入由两人共同支配。2017年4月27日,毕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后赵某又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直接在毕某某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中添加条款。赵某、毕某某偿还4000元后,李某某多次向赵某、毕某某催告其余款项,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2017年12月19日,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李某某支付借款46000元;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赵某、毕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赵某当庭给付1万元,并约定余款分六个月还清。执行过程中,赵某未按期履行,仅偿还9000元,余款未给付,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赵某、毕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关系恶化,赵某、毕某某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进行网络查控时,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可扣划,但执行法官发现毕某某名下银行卡内大量资金通过提取现金、转账他人等方式进行频繁转移,存在故意逃避履行和解协议、对抗执行的情形。且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后期更是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导致判决一直处于无法执行状态。
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该案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将赵某、毕某某抓获并刑事拘留。期间,赵某父亲主动到人民法院代缴未执行款项及诉讼费共计61290元,并获得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谅解。后经河北区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赵某、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执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对拒执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该案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擅自将财产转移“玩失踪”,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量,彰显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