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天台玩弹珠击碎楼下巴士车窗 获刑1年3个月
一名男子跑去天台玩起了儿时经常玩的游戏——弹珠。“嗖”“嗖”往楼下打了两颗,不料,其中一粒正好击穿了楼下马路途经的一辆公共汽车的车窗,所幸没有造成司乘人员和过往群众伤亡。近日,该名男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1年3个月有期徒刑。
罗某今年30来岁,是荔湾区某鞋城的一名管理员,喜欢玩弹弓。2018年11月某日晚上9点,罗某带着弹弓及弹珠来到鞋城保安宿舍楼顶玩耍。他先用弹弓对着天台的墙发射弹珠。他把身上的“泥丸”打完准备下楼时,发现口袋里还有两颗前几天捡到的钢珠。罗某便掏出钢珠装在弹弓上,往楼下方向打了两颗。
谁知,这其中一粒钢珠从天台飞速而下,击穿了楼下途经的一辆公共汽车的车窗。当时,这辆公共汽车装载了多名乘客,小钢珠一下把汽车左边第三块车窗玻璃击碎了,万幸的是,没有造成司乘人员和过往群众伤亡。
接到报案后,民警来到案发地附近调查。罗某得知了后续“事故”后,向到场调查的民警投案。据罗某陈述,他一直认为弹弓不同于气枪,不属于管制器具,当天晚上他一直射的是“泥丸”,不曾想后面随手射出的钢珠威力巨大。
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途经的公交车车窗损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罗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积极上缴作案工具,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犯罪
荔湾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黄慧珊指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典型的侵犯特定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典型的侵犯特定财产的盗窃罪、贪污罪等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预料,因此是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罗某在楼顶使用弹弓向路面发射钢珠,案发时正值21时,楼顶对出路面交通繁忙,通行的行人、车辆较多。据证据显示,被击穿的玻璃旁当时坐有乘客,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对公共安全形成危险。虽然罗某并非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明显故意,但其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属刑法上的间接故意,罗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