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德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20-01-03 16:26:39
 

    中国法院网讯 (袁小蕾)   2019年12月31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某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分别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侯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九万元不等。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李某某、侯某某合伙租赁办公地点,从事网贷、信贷等中介服务,后李某某发现通过违法发放高利贷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便以2017年4月注册成立的广德市(原广德县)华远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的名义,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实施放贷业务,李某某为华远公司实际控制者、管理者。

  华远公司为了所谓业务发展,先后招揽、拉拢程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公司工作,并下设风控部、业务部等部门。华远公司通过发放传单、卡片、网络宣传、熟人介绍等方式,大肆对外宣传“无抵押、利息低、放款快”等优势,引诱并以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约200余人发放了高利贷。

  华远公司利用借款人急需借贷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大量如双倍借条、虚高借条、空白借条、车辆抵押合同、车辆变卖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文本只由华远公司保存,同时对部分借款人还需其房产证、车辆备用钥匙等放在华远公司保管,并在部分抵押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

  发放借款时,以手续费、上门费、保证金、预扣利息等各种名义,当场扣除费用,致使借款人实际到手金额远远低于约定的借款金额,但借款人仍需按照约定的借款金额进行还本付息。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包括违约金等各种不合理费用。对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借贷人,通过电话催缴、上门催缴等进行滋扰、纠缠,甚至通过扣押借款人车辆、拘禁、殴打借款人等方式催缴欠款,或使用签订的虚假借条,借助民事诉讼向被害人索债。通过各种“套路”榨取借贷人钱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给众多群众、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广德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程某等7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该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属于“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程某、侯某某等6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应按照其实际参与的犯罪处罚。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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