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卞某海为首的8名被告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至20年不等的刑期。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光判决文书就足足有144页之多。
以公司为依托 开展“委托追债”业务 充当“地下执法队”
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卞某海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业、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等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为纽带、分层管理,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卞某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业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卞某海实际控制经营的昆明某商务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公开宣传,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利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8名被告人分别获5年至20年不等刑期
盘龙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业、郝某美等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8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合法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中,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拘押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盘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抢劫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总和刑期3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5万元。
其余被告人王某业等7名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5年至16年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