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红蜜柚”案件的专家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是强国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农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保护植物育种创新,持续激励育种者培育更新更优的植物品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最终实现种业强国之梦。
20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对促进育种创新和现代种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全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年申请量已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品种保护申请大国。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目标任务,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相关上诉案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视程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20周年之际,开庭审理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并将该案作为集中宣判周活动中具有标杆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所具有的社会意义。
一、该案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无性繁殖材料的认定提供判断规则
该案是一起关于无性繁殖植物品种(柑橘类植物品种)的品种权侵权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三红蜜柚”果实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意义上的“繁殖材料”。这是所有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该案判决结合植物新品种培育与保护的具体实践,尤其是无性繁殖植物的培育特点,提出判断繁殖材料的三个条件,即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在这三个条件中,尤其是第三个条件的明确,对于该案的解决,甚至未来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言,具有非常特殊的指导意义。首先,通过这一判决明确,不是所有的植物活体都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意义上的繁殖材料,只有能够繁殖出与受保护品种特征特性相一致植物品种的植物材料,才有可能属于“繁殖材料”的范围。其次,对于无性繁殖的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性植物而言,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有时候存在同一的情形。如何进行有效甄别涉及特定植物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本案中,“三红蜜柚”果实虽然通常看作收获材料,但在目前的育种技术下,有可能从果实中提取相应的植物细胞并培育成植物整株,或者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利用“三红蜜柚”果实培育该植物品种。鉴于实践中存在的这些认识,判决书明确指出,“被诉侵权蜜柚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不仅需要判断该果实是否具有繁殖能力,还需要判断该果实繁殖出的新个体是否具有果面颜色暗红、果肉颜色紫、白皮层颜色粉红的形态特征,如果不具有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则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再次,该案判决还对既可作繁殖材料又可作收获材料的植物体,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的问题,作出明确解释。判决认为“在侵权纠纷中能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被诉侵权植物体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材料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对于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即是将该收获材料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从而判定,“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通过上述规则的阐述表明实践中大量商业种植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行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例外的,将构成品种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则的释明,有助于解决部分品种权人,尤其是果树、蔬菜、花卉以及其他观赏植物的品种权人维权难、取证难的问题,也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该案的审理与裁决充分反映了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鉴于特定植物新品种的繁育特点,无性繁殖植物和有性繁殖植物的常规种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由于杂交种的制种需要重复利用亲本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只要控制好亲本材料,就可以达到保护杂交种的目的,因此,杂交品种的品种权人可以很好地利用杂交种的生物性保护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无性繁殖植物和有性繁殖植物的常规种而言,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扩散很快,种植和留种非常简单,所以相关品种的品种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成为近年品种侵权行为的“重灾区”。该案中,“三红蜜柚”的品种权人在无法找到被控侵权品种的种植人和种植地点的情况下,起诉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超市,实在是一种无奈之举。即使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上诉,与其说是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如说是在为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权利人呐喊,希望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充分重视通过这个典型案例所折射出来的品种权维权困境,从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探索更有利于品种保护的措施和做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现行《条例》主要内容遵从UPOV公约1978年文本,品种权人的权利范围较窄、保护原始创新、维权执法等方面力度较弱,从制度层面还不能保障从品种保护大国向强国迈进,希望国家充分重视对育种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尽快完善《条例》等相关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增加品种权行使环节,全面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确保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最终为实现种业强国保驾护航。
三、该案审理进一步明确了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区别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前者是行政确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是给予品种权人的一种财产独占权,与品种的生产、推广和销售无关;后者是一种行政确认,属于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行为。品种审定制度,其目的是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推广利用,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防止因盲目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劣质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目前需要审定的作物品种只有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和大豆5种,该案涉及的三红蜜柚品种不需要进行审定。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的审理与裁判,一方面从法律规则的角度阐述了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正确依法区分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以及植物活体的具体标准,提出了判断繁殖材料的三项条件,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澄清了实践中存在的某些模糊和错误看法,将未经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明确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另一方面也从案例选择的角度彰显了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希望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共同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在新阶段的新发展,使我国成为育种家的乐园,培育出更多更优更丰富的植物新品种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作者简介: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 UPOV联盟理事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