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审宣判一涉毒涉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加爱、覃春团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被告人张加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覃春团等10人被判处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相应罚金,涉案房产、车辆、现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加爱自2010年起贩卖、制造大量毒品。同年,张加爱与同为柳江籍的被告人覃春团相识之后开始合作,通过招募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柳州市柳江区树立恶名,形成以张加爱、覃春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势介入经济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非法获取在柳州市柳江区石场经营、土方工程、沥青路面铺设等方面的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行为树立组织非法权威,以及行贿相关公职人员使组织成员获得非法保护。先后实施了强迫他人退出土地竞标、沥青路面铺设项目;强迫他人免费转让采石场、购买石材;殴打、捅伤多人;两次打砸、围堵娱乐场所;围殴公安民警阻碍执法;威胁、恐吓村民,毁坏林地非法开采大理石;伪造七枚公司、人民团体印章;行贿132万余元等十几起违法犯罪活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多次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及多家企业被迫退出经营项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了经济稳定。被告人张加爱还非法持有一支仿六四式手枪。被告人张加芬还协助张加爱转移巨额毒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加爱、覃春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他人退出投标、转让石场、购买石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未经批准占用林地非法采矿,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加爱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加爱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依法予以严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法院根据被告人覃春团等10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新闻记者以及群众共30人到庭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