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7日首次统一发布了20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关生产经营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以及跨境投资、跨境婚姻、跨境务工等领域权益保护等内容,对广东全省法院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进行指导。
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法律制度不同、制度规则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流动的瓶颈。广东法院按照“中央要求、湾区所向、三地所长”原则,以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在推动依法平等保护、深化司法合作的衔接上聚焦发力,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内各类要素深度融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据了解,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港澳民商事案件2万多件,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今年1-11月审结涉港澳民商事一审案件8488件,办理区际司法协助案件2374件。
广东高院公布的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采纳香港律师法律意见解决涉港民商事纠纷。
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内地居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一个月,由内地居民庄某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文某泰未能还本付息,保证人庄某向谢某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文某泰意外死亡。因债务未得到清偿,庄某以文某泰的继承人香港居民文某寿和文某光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寿和文某光连带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币15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文某泰死亡前的经常居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继承关系问题。法院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根据该法律意见所查明法律及解释,法院确定文某寿、文某光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尽管庄某有诉讼因由且起诉没有超过时效,但其起诉不成立。法院向庄某释明了法律查明情况,为庄某对适用香港法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提供结果预判。后庄某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人身安全、公平交易、财产制度、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创业就业保护,依法充分保障港澳企业及港澳居民在内地投资、经营、创新创业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