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国家严控的易制毒物品,却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合伙生产了7.7千克麻黄碱。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谢某、巫某、上官某经商议决定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由谢某提供含有麻黄碱的药片并负责提取麻黄碱,上官某负责运送生产麻黄碱的原料,巫某负责寻找生产场地以及购买生产原料。8月中旬,巫某以每月人民币800元的价格,租用了一间房子作为生产场地。
8月24日,上官某驾驶小车将谢某提供的含有麻黄碱的药片运输至生产场地。随后,三人陆续购买了盐酸、氢氧化钠、二甲苯等生产原料与相关工具,谢某还将被告人钟某自厦门带回宁化县参与麻黄碱的生产。8月31日,被告人上官某、谢某、钟某、巫某分别在长汀县、宁化县等地被民警抓获,加工中的含有麻黄碱的溶液、11瓶容量为2500ml的盐酸等均被依法扣押。
经鉴定,现场提取的3.82千克疑似麻黄碱固液混合物中麻黄碱成分含量56.9%,折合麻黄碱重量约2.17千克,其余容器内药片溶解的固液混合物亦检出1%至2.7%不等的麻黄碱成分,折合麻黄碱重量约5.53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巫某、上官某、钟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生产麻黄碱折算后重量约7.7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谢某、巫某、上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巫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官某、钟某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