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函〔2019〕617号)(以下称为《指导意见》)。电子商务司负责人指出,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减少人为干扰,防范统计造假、数据虚高,确保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能够准确反映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为研判形势、制定政策,提供实实在在的依据。
该负责人指出,2019年1月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要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开展好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必须把握四个原则:合法性原则。要运用法治思维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积极推进依法统计和规范监测。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本地区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应用好商务部在统计局正式备案的“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真实性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减少人为干扰,防范统计造假、数据虚高,确保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能够准确反映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为研判形势、制定政策,提供实实在在的依据。
科学性原则。要提高统计监测工作的理论和应用水平,加强对数据采集、校验、比对、分析、应用等全过程管理。不仅要面上数据,还要有细分数据;不仅要数据结果,还要明晰数据产生的机理。
创新性原则。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统计监测,并将传统统计方法和大数据监测等新方式结合使用,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利用。要加强对线上线下融合、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统计监测方法的研究和实践,及时反映新业态发展情况。
该负责人指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用3年的时间务实推进这项工作。到2022年,初步建成指标完备、标准统一、内容全面、反映及时、技术先进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及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为电子商务宏观决策、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在主要任务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8项工作任务,大致分为4个方面: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指导意见》第四条首先提出构建指标体系。电子商务司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商务部电子商务运行指标体系》和《商务领域新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并对指标涵义进行了说明。各地可以以此为基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产业特色,确定本地指标体系,关键指标要和商务部保持一致。
建立完善数据来源渠道。《指导意见》第五、第六条指明了当前开展统计监测工作的两条途径。各地要在持续做好“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统计调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应用现代技术开展电子商务监测的方式方法,不断拓宽基础数据获取渠道。第五条是规定动作,第六条是自选动作。鼓励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各地在大力拓展数据来源的基础上,建立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体系,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靠性。《指导意见》第七条从“数据”层面提出了质量管控的目标任务,第八条从“企业”层面提出信息汇聚的方式方向,第九条从“纵向联动”的角度提出商务部和地方开展数据比对的工作要求。
探索数据应用和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第十、第十一条指明了数据应用的两个方向。一是用于开展行业运行分析,形成一系列有价值的报告,客观准确研判电子商务运行情况,为政府决策、行业监管服务。二是以电商大数据为基础,探索更广泛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机制,强化信息服务,促进信用建设,厚植发展环境。
在工作要求方面,为保障《指导意见》更好落地实施,电子商务司将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保障、政策支持、培训推广、数据安全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强化组织保障。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并建立电商统计监测人才队伍,畅通部省沟通渠道,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电子商务司。
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安排电商统计监测专项资金,并将参与统计监测工作作为相关企业创建先进、示范的基础性条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运行分析,编制本地区电子商务报告,及时将典型案例报送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将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加大培训推广。商务部将坚持做好面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统计监测业务培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典调企业、大数据监测机构等的培训指导,一年至少培训一次,且要实现全覆盖。
确保数据安全。一方面要促进数据应用,部省之间形成“上下流动、相互补充”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涉及企业个体的统计数据,确保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