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公开宣判三起杀害未成年人恶性案
2019-12-10 09:16: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希玉 贾琼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杀人案。三起案件均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故意杀人案件,三名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其中,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因琐事对丈夫不满,遂产生报复丈夫的念头,采用扼颈方式杀死了自己四岁的大儿子,在监视居住期间又用剪刀杀死了自己刚满一岁的二儿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杀死孩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死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刑罚。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然其归案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予以严惩。法院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某某因对邻居心生怨恨,预谋杀害邻居并自杀,遂携带刀具、除草剂前往邻居家中。但到达后发现邻居家中仅有其不到六岁的孙子在家,王某某遂持尖刀杀死邻居孙子,后服除草剂自杀未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有持尖刀连续捅刺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予以严惩。法院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马某某因妻子婚内出轨导致二人婚姻关系不睦,在与妻子发生争执过程中,将不满四个月的亲生儿子举至肩高并摔在坚硬的地砖上,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由亲友陪同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将婴儿举至肩高摔向地面的行为会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且事后置受伤婴儿于不顾,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体现了对实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零容忍,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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