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判决两单位13名被告人污染环境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浙江省将有害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到安徽省芜湖市非法倾倒,总量达7164余吨。近日,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浙江嘉兴市绿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一公司)、杭州沃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杰公司),曹冠等1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案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宣判,分别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400万元和700万元,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曹冠、胡余保为谋取非法利益,赴浙江嘉兴、杭州等地联系收集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并在芜湖市积极寻找倾倒地点,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予以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总量达7164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25万余元、鉴定费84万余元、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6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绿一公司、沃杰公司,曹冠、胡余保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固体废物,被告人胡余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单位绿一公司、沃杰公司,被告曹冠、胡余保等非法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各被告在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内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鉴定费人民币5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615万余元。被告单位、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应通过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同时对环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判决被告应就污染环境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