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通报"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审理情况

2019-12-06 14:03:23
 

    中国法院网讯 (邢星)   “竟然成了股东?”“什么时候贷款了?”近年来,因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一般采取形式审查标准,且行为人违法成本不高、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等原因,给一些人利用冒名登记谋取不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被冒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成为了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给被冒用人带来了生活和工作上的困扰,还成为不法分子开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隐身衣”,极大扰乱了市场秩序。

  12月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了“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新闻通报会。会上,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张英周通报了该院在调研了大量审理的“被冒名登记类”案件总结出的案件特征及司法审查路径,提出了通过工商部门及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途的救济措施。

  张英表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工商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做好释明工作和举证指导,加强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衔接和互动,形成制度合力,有效解决实质争议。

  据此,石景山法院提出对策建议:一是加强行政法规立法和日常监管。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细化对涉及到申请人权益重大变更的事项,工商登记机关可以加大对互联网科技的应用,推广线上办理,以技术手段堵塞漏洞。工商行政主管机关也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代理诚信制度建设,加大对欺诈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力度。

此外,石景山法院与石景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工作,还进行了有益探索。二是防范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个人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给他人使用,如果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或失窃,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等。三是杜绝出借身份信息给他人登记公司。名义股东在一些情形下也将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股份,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因此,在对后果没有充分认知的情况下,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冒然出借身份信息。

  最后,石景山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施舟骏通报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从“民事姓名权侵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同角度,生动展现了法院在“被冒名工商登记类”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和建议提示,以期帮助被冒用人增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在身份信息被冒用后,依法及时维权,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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