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女企业家走进法院 开展法律互动

2019-11-15 09:53:54
 

    中国法院网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搭建企业法律平台,走出了坚实的步伐。

  法院独特的风景线

  2019年11月9日9时30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一群特别的客人,说特别是因为,她们大多都是女企业家,她们的到来成为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道独特而美丽的风景线。

  大理州女企业家协会以及大理州各行业协会代表120余人共同走进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零距离感知司法文化的精神与魅力。

  讲解员带领大家参观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照壁、大理石升旗台等颇具大理本土特色的建筑文化元素,让大家充满了亲切感。女企业家们深深被凝结着浓郁的民族文化特色,底蕴丰厚的传统文化的各种法院文化载体所吸引,大家驻足留影,纷纷拍摄法院文化建设的精品。

  院长法律讲堂“开讲啦”

  上午10时,大家来到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大会议室,这里即将开启一堂为女企业家们“量身定做”的企业法律知识讲座。

  长期以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服务营商环境,保护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此次企业法律知识讲座,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鲍康主讲,鲍康院长从“容”、“德”、“理”、“法”的内涵为切入口,融会贯通文化传统、企业管理、法律规范、风险防范等内容,分析相关法律、拓展典型案例,获得了大家的阵阵掌声。

  “大容于德,大理于法”是大理中院的院训,文化内涵是共通的,容是包容、容纳,世界是多元的,是多姿多彩的。法律包容万象,法院人必须有包容之心,有了包容心才有同理心,有了同理心,才会有尊重之心。包容不仅是待人之道,也是社会的氧气。德乃社会的根本,德为百行之首,“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也是重要的选人用人标准。

  法律乃国之重器、治理之本,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真正的法律不是刻在石碑上,也不是铸在铜柱上,或是写在纸上,而是印在人们的心里。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是一种行为准则,遇事要懂法,办事要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社会以此长治久安,人以此和谐平安,企业以此稳健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坚定制度自信,也要坚定法律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机统一和组成。

  经济社会丰富多彩,发展变化是具体实在的,法律则是抽象相对稳定的,无可避免的,法律存在滞后性。企业的发展和运营,无可避免地会遇到设立的风险、人力资源的风险、生产经营的风险、知识产权的风险和诉讼的风险,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积极提升抵御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在尊崇法治的前提下,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以诚信为本,以道德立身,才能够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乘风破浪。

  自己最擅长、最熟悉的本行,要“咬定本业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不忘初心,守住本行”,发展企业一定要精益求精,发扬工匠精神,术业专攻,不见异思迁,不蜂拥而上。“守得住寂寞”,不仅是为人之道,也是企业的经营之道。

  主动发挥人民法院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普法宣传的职能作用,促进女企业家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这堂法律专题讲座为女企业家协会量身定做,涵盖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知识产权法律、企业并购、融资中的法律问题、劳务关系等丰富内容。

  讲座内容既包括了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法律常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旨在提高企业协会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企业协会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更好的维护企业和职工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互动环节:你来问,我来答

  活动期间,来自大理中院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部门的资深法官们与大家热烈互动,回答了企业经营者们切身的债权债务、金融合同、融资担保、劳务合同等一系列涉企业法律问题。

  大理州女企协代表:“中小企业受到经营成本的限制,如果不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员工购买保险,有哪些法律风险或者法律后果?”

  民一庭杨月秀法官:“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的趋势,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就是要依据劳动者请求支付2倍工资。而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均可证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应承担相关责任。关于未购买保险的问题,《劳动法》第7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设立相应账户购买相应保险的法定职责。在具体案例中,用人单位未购买“五险”,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生育、失业等情形时,劳动者若不能通过保险报销来弥补自己应获得的损失补偿或赔偿时,只能由企业来承担劳动者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越规范,法律风险就越小。”

  此外,杨庆云法官、陈涛法官、刘斌法官、李晓丹法官还现场解答了“企业法人与董事长在法律层面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的异同”、“民间融资的法律风险”、“融资担保风险”、“涉刑事案件追赃挽损”等多个即兴提问。对于企业经营中的共性问题,法官们从诉讼风险的角度为企业家们提供了专业建议。

  此次活动,共吸引了大理州企业家协会、大理州餐饮美食行业协会、大理州温州商会、大理州台州商会、大理州物流协会、大理州房地产协会、大理州女企业家协会等共计120余人参加。

  女企业家们纷纷表示一上午的行程满满,收获多多,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温度,也体会到了法官们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带着法律方面的疑惑而来,聆听专业解答而归,大家认为大理中院为大理州构建法治化的和谐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尝试,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新时代新气象。

  女企业家们纷纷表示,法院主动作为,在周末本该休息的时间,为保障和服务企业良性发展,引领大家观摩法院建设、开设法律讲堂、解答法律问题的务实做法令人感动和敬佩。有人民法院的保驾护航,女企业家协会有信心为大理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此次活动中,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还向参与活动的女企业家们发出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征求意见表,征求企业家们对法院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作风以及审判执行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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