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情提示:"扮鬼怪"扰乱地铁秩序将被依法处理
2019-11-01 10:39:1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郭琳琳
 

  针对乘客“乔装打扮” 多地警方发警情提示

  “扮鬼怪”扰乱地铁秩序将被依法处理

  化着恐怖妆容的乘客被工作人员要求卸妆后乘地铁。视频截图

  近年来,一些人为了在万圣节(西方传统节日)营造气氛,选择带妆乘坐地铁,引起其他乘客反感甚至恐慌。近日,国内多地的地铁公司或警方发布提醒:请勿化“恐怖”妆面或装扮“鬼怪”乘坐地铁,以免对其他乘客造成不适和恐慌。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此前各地曾出现过多起乘客打扮成“僵尸”“鬼怪”乘坐地铁,引起其他乘客不安的例子。律师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扮鬼者”在公共场所惊吓路人,造成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广州警方提醒 勿“扮鬼怪”乘地铁

  10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发布一则提醒,引发关注。该提醒称,西方节日万圣节临近,一些商家和娱乐场所已开始举行各种节日派对活动。包括广州在内的一些大城市的地铁站及车厢内都曾出现穿着奇异服饰和化着奇异妆容的乘客聚集、逗留,造成群众围观,甚至令不知情的乘客受到惊吓,扰乱了车站的治安秩序。

  广州公交警方提醒,请“过节”的市民群众选择合适的地点开展活动。请勿化“恐怖”妆面或装扮“鬼怪”乘坐地铁,或在地铁场所搞“行为艺术”,以免对其他乘客造成不适和恐慌。届时,地铁工作人员将对此类装扮的乘客和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或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10月31日,广州公交警方工作人员对北青报记者解释称,这则提醒主要针对的是化“恐怖妆容”的乘客,因为地铁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不同乘客心理承受能力有所不同。对于恐怖妆容,有些乘客可以承受,但有些乘客则会受到惊吓,所以警方提醒不要化恐怖妆容乘坐地铁。据工作人员称,地铁方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劝阻什么样的装扮进入地铁,如果造成群众恐慌,警方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乘客化“僵尸妆”被警方行政拘留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前也曾有乘客在万圣节前后化了恐怖妆容乘坐地铁,引起不少人不安。据媒体报道,2014年10月27日,男子贺某身穿黑色卫衣和蓝色牛仔裤,化了满脸“鲜血”的“僵尸妆”出现在上海地铁2号线上,引起部分乘客惊慌尖叫,在场众人恐慌致车厢秩序混乱。此后,轨交公安将贺某抓获归案,贺某也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5年万圣节前后,也有人打扮成“僵尸”、“白衣女鬼”等形象搭乘广州地铁。广州公交警方也曾于当年10月27日发布通报称,有乘客向地铁警方反映,广州地铁三号线番禺广场站至珠江新城站的列车和站台上,有人假扮“僵尸”等惊悚形象乘坐地铁,使周围乘客感到不安,警方也就在地铁辖区内假扮“僵尸”等惊悚形象的乘客展开调查。

  2016年10月18日,成都地铁曾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在10月17日,成都某商家策划,一群少女化妆成“死亡新娘”、“吸血鬼”和“僵尸”等形象现身成都地铁2号线,成都地铁方面表示,在地铁上作出有违公德的举动,不仅惊吓乘客,也伤害了这座城市的文明。

  警方也曾采取措施对“扮鬼”情况进行处理。

  2017年10月31日晚,广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厦滘站派出所辖区内汉溪长隆站“扮鬼”进站者较多,派出所民警辅警在主要入口加强巡查拦截,确保“扮鬼”乘客“零进站”。据统计,当天厦滘所查出“扮鬼”乘客约20名,均进行教育,让其清洗干净后进站,或让其转乘其他交通工具。

  多地警方或地铁公司提前发布乘车提醒

  目前,多地的地铁公司或警方提前发布乘车提醒,维护乘车环境。

  10月31日,成都地铁发布消息称,在人流密集、空间封闭的地铁站和车厢里,惊悚的装扮易引发其他乘客围观或不适,给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隐患。请市民乘客避免以惊悚的装扮乘车,以防对其他乘客出行造成影响。

  珠海市公安局也于10月31日发布提醒称,请勿化“恐怖”妆面或装扮“鬼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不听劝阻或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

  装扮“鬼怪”扰乱公共秩序应承担行政责任

  昨天,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化恐怖妆容的乘客或“扮鬼者”在公共场所惊吓路人,造成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如产生严重纠纷阻碍他人通行或造成人员拥堵等危险后果),则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若各位“扮鬼”人士在公共场所集会,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则应承担更加严重的行政责任。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扮鬼者”及“扮鬼者”群体与他人产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亦可按寻衅滋事行为处理。

  此外,韩骁称,惊悚装扮行为如果使路人产生惊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则涉嫌侵犯公民健康权。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若路人由于 “扮鬼者”故意吓人的行为遭到精神重创,属于侵犯路人健康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治疗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韩骁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地铁等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一旦发生骚乱、堵塞将产生相当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国内目前对于“鬼神装扮”、“恐怖妆容”的接受度有限,有一些小朋友和老人可能无法接受甚至容易受到惊吓。(记者 郭琳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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