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9-10-25 14:18:00
 

    中国法院网讯 (孙欣)   10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搜索引擎、网络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的,将被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通报了《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二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三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四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五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六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七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八明确了单位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九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十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前提要件。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解释》进一步明确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姜启波表示,此《解释》的公布施行,为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促进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直播回顾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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