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应听取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
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这也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对草案提出了多个具体修改意见。其中,有多位委员都提到了离婚抚养权的问题,建议在双方协议不成时,法院应当征求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此外,对于此次三审稿中删除的隔代探望权,一些委员建议予以恢复。
建议完善离婚抚养权规定
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谈到了有关抚养权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尤其是要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草案第八百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离婚子女抚养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邓丽委员建议法律表述为: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她的理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这样两个法律能够相互衔接,而且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将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处理该类案件的有效做法,这也是把实践上升为法律的一个做法。
此外,邓丽还建议在草案第八百六十一条当中增加一款,“离婚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藏匿未成年子女方式争夺抚养权。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可以作出不利于藏匿一方的判决”。“这主要是应对近些年来在离婚当中有些人将孩子藏匿起来,认为这是今后争夺抚养权的筹码,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导致其他问题的发生。所以,如果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会增加对法律刚性的约束力、震慑力,遏制藏匿未成年人的乱象。”邓丽说。
关于离婚后父母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探视权,草案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鉴于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夫妻经常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如何行使探视权发生争议,但相关法律却对此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杜黎明委员建议对该条进行细化,“应包括探视方式、探视频率、探视主体、探视权的中止等内容”。
建议明确近亲属范围
草案第八百二十二条对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对这些概念的表述再作研究。
左中一委员说,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四世同堂,个别的还有五世同堂。有一些家庭可能曾祖父和重孙在一起生活,也可能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但是依现在草案的规定,他们都不是亲属或者不是近亲属。同在一起生活,但又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这个问题建议再作斟酌研究。
龙庄伟委员则建议把草案中“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中的“共同生活的”5个字删去。“不管是不是在一起生活,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都应视为近亲属。因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但现在的这个写法,重宗族关系而看轻婚姻关系。”
建议恢复隔代探望权
此次草案三审稿一处重要的修改是删除了隔代探望权。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恢复。
“这个问题很现实,这一条本来就是对以前婚姻法增加的部分。”鲜铁可委员说,现在离婚率很高,年轻人离婚之后,老人很想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而另外一方以种种理由不准许探望。这些现实中的分歧,不能回避,一删了之有点简单化了。虽然为此可以打官司,留待以后诉讼解决,可是中国人不愿意诉讼,不愿意打官司,认为打官司是个不好的事情。尤其是老年人也打不起官司,熬不起。此外,打官司要有依据,现在把依据删了,怎么打官司?所以建议恢复隔代探望权,同时明确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陈凤翔委员也主张应该保留隔代探望权。“把隔代探望权写进法律因为它符合中国的国情,很多老年人都抚养过或者说即将抚养第三代,耗费的精力非常大,这在外国没有或者说是很少。城市如此,农村也是如此,这就是中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