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桐柏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10-18 09:01: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贾吉振
 

  10月16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对刘某等8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曹某、高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要求为他们制作名为“荣景期权”个股期权软件。在明知该软件系用来进行股票诈骗的平台后,刘某某仍安排公司员工组织开发。其中公司法人刘某某、商务部经理郭某某对接销售业务,产品经理刘某做产品设计,项目经理王某某做售后对接,技术部曹某某做前端开发,孔某某、范某某、岑某做后端开发。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每月领取6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工资。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按照侦查人员要求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刘某、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岑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8名被告人均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和案件审理过程中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曹某、高某某使用“荣景期权”平台骗取桐柏县城关镇股民曾某26万元人民币,涉嫌诈骗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刘某、孔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岑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自首、认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